关于修订《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一、出台和修订《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背景及意义。

  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是落实中央律师制度改革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将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的五大举措之一,并强调指出,要“探索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顾问,增强律师事务所办理国际法律业务的能力”。2017年3月,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出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指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挑战的需要”。该文件同时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提出了多项指导意见。作为落实该意见的具体举措,同年4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32号),确定北上广三地为试点地区,赋予三地审查备案权力,要求各试点地区制定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司法部备案后实施。此次试点工作对于进一步满足北京律师行业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提高北京律师行业竞争力有积极的作用。今年4月,北京市依托国务院批复的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的新平台,对这一试点工作放宽做出新的调整。

  开展外籍法律顾问备案工作,对于引进具有外国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国外法律环境执业经验的专业人才,搭建国内律师事务所走向国际的桥梁,提高国内律师“走出去”参与国际法律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规范行业内已存的外国律师在华就业现象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细则》修订了哪些重大内容?

  2018年2月,我局结合北京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订了《细则》,并于当年施行。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发展涉外经济、落实北京市关于开放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同时进一步鼓励北京律师行业拓展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激发行业活力,我局近期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放宽申请主体条件。一是将机构条件由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扩大到拥有5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二是将外籍律师境外执业年限降低到2年。该修订意见已报司法部并获批准。

  三、申请聘用外籍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四、可以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五、申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六、申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七、外国法律顾问如何进行公示?

  经依法备案的外国法律顾问将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上进行公示。

  八、外国法律顾问如何进行注销?

  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外国法律顾问的,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注销申请书。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注销备案登记并进行公示。

  九、外国法律顾问是否要进行年度考核?

  要进行年度考核。北京市司法局负责对已备案的外国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对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或已不具备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符合受聘条件的外籍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将取消律师事务所参与试点工作的资格,注销已备案的外国法律顾问身份并进行公示。

  十、外国法律顾问要遵守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律师事务所和受聘外籍律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行为,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将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法律顾问情况纳入巡查工作范围。

  附件:关于修订《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zcjd59/49970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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