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出台新规严控亲子鉴定,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
为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工作,铲除“司法黄牛”滋生土壤,广东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讨论,重点针对办理出入境、医学出生证明、公证等非诉讼用途的亲子鉴定程序提出进一步规范措施,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于12月18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开展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更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广东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办理出入境、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等业务,需要法医物证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明材料的,应由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用于诉讼或向本省和外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申请办事的亲子鉴定业务,广东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
但除上述情形外,若个人确有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其亲子鉴定申请,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用途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须由当事人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人员共同作为委托人;特别告知个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将不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采信;受理、提取鉴定材料、实施鉴定、出具鉴定书全过程须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鉴定书中应特别记载该鉴定案件为个人委托的相关信息。
不得接受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
《征求意见稿》提到,鉴定机构不得以其名义出具不符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要求的任何形式的具有鉴定性质的文书,即鉴定机构不得开展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更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在选择鉴定机构上,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向鉴定书使用单位定期通报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机构住址、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能力验证结果、奖惩情况等信息。
鉴定书使用单位可综合评估鉴定机构资质、能力和行政处罚等诚信情况建立“白名单”,申请办事时应让当事人从白名单中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放弃选择的,使用单位应为其指定鉴定机构。
此外,鉴定机构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其他鉴定机构、中介等第三方进行虚假宣传或招揽司法鉴定业务。鉴定机构也不得以自身名义为其设立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招揽亲子检测等业务。
严禁委托代为提取鉴定材料
对于采样的情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到,采样工作原则上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书使用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当事人选择到鉴定机构采样的,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委托人,应在当事人约定的采样时间前,将已加盖公章的委托函送达(委托函可邮寄)鉴定机构,或者将已加盖公章的委托函封装后交当事人带往鉴定机构。
在鉴定书使用单位集中采样的,鉴定书使用单位应当预先通知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安排采样场所,尽可能一次性完成办事申请、签订鉴定委托书和采样工作。
采样对象为死者或住院病人、长期卧床、残疾等行动不便人员,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当事人所在地采样,但外出采样前,必须报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备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亲子鉴定的鉴定材料,严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取鉴定材料。
对于采样人员,在鉴定机构、鉴定书使用单位、当事人所在地采样,鉴定机构均需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负责采样工作,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外出采样的,采样人员需全程参与,并负责将提取的鉴定材料、收集的身份证明材料和采样的过程记录亲自送达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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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news/toutiao/content/post_31535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