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国家监督体系要求,促进行政检察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行动方案》规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联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的出台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是我省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践行“双赢、多赢、共赢”新时代监督理念的一项创新举措。有利于发挥行政检察“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手托两家”的重要职能,同时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更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有效整合了检察法律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二是实现了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有机贯通。通过建立司法和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办案协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以往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衔接不畅甚至相互脱节的问题,有效减少了监督盲区。三是有效提升了监督时效性。行政检察主要依托行政诉讼监督发现行政违法线索,通过调查核实,发检察建议、移送违法线索等方式提出纠正意见。机制建立后,可以及时将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一些有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依托内部监督机制予以纠正。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一是建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法律文书。二是加强行政审判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规定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或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要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利于提高行政执行力。三是规范检察建议的办理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处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规范性文件违法等问题,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四是明确日常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共同开展监督工作,加强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工作交流。
三、出台《意见》对行政检察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的促进作用
《意见》的出台,在制度层面促进了我省行政检察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预期将对下列工作带来直接的促进作用:一是进一步提升我省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通过衔接,非诉执行案件信息互通、监督线索移送渠道将更加通畅,监督措施将更加多元,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将更加及时、更加有力,行政执法活动的权威和国家利益将得到更加切实的维护。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检察建议的落实机制,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衔接机制的建立,使得检察监督与行政内部监督机制相辅相成,相互强化。三是将进一步直接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助力提升我省法治建设水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通过加大办案力度、开展专项活动、联合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检察、行政执法监督紧密衔接,推动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而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审判和执行工作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hudong/zcjd/content/post_3059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