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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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和管理,指导各地及时合理制定或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要求,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0〕92号,下简称《通知》),并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5年,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为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可持续发展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该办法自2006年沿用至今已有十余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相关补贴标准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甚至难以平衡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因补贴标准低而带来的律师亏本办理案件、案件质量参差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难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
2019年2月15日,司法部、财政部正式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各地提出了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制定的原则和基本方法。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商省财政厅后,考虑我省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已全部纳入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但是我省珠三角地区和非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均衡,地区与地区间差异较大,省统一制定标准免不了要平衡各地情况,容易导致既满足不了发达地区的要求、欠发达地区又承受不了的情况,决定按照司法部和财政部的思路,不直接规定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金额,由省统一下发《通知》作为指导性意见,指导各地自行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补贴标准,明确并细化补贴标准制定的一些原则,避免由省统一制定标准带来“一刀切”的问题。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在省制定的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中要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三、《通知》的内容
《通知》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范围,以及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构成要素,同时,明确了各构成要素费用测算的具体办法和可供参考的弹性取值区间,为各地级以上市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补贴标准预留了灵活的调整空间。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通知》正文第一、二、三条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定义、范围和单位;第四、五、六、七条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的计算方法(包括补贴的构成和各个因素的计算原则、增加受援人和跨区域案件的补贴计算原则);第八条规定了撤销案件、疑难案件、特别复杂案件等特殊情形的补贴计算原则;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提出了严格执行补贴标准、加强质量监管、建立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信息公开、备案、公职人员不得领取补贴等工作的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通知》附件给出了法律援助事项服务参考天数,包括各个法律援助事项在不同跨区域情形下的具体服务天数,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解每个法律援助事项的标准程序、计算每个程序涉及的工作时长而综合计算得出,为各地制定具体标准时提供参考,不作硬性规定。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hudong/zcjd/content/post_29991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