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律师行业对外开放新高地 ——郑学海接受《香港商报》专访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打造律师行业对外开放新高地

  ——郑学海接受《香港商报》专访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下称《条例》)经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大了海南律师行业对外开放程度,允许港澳地区和外国律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从事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进行律所联营等,受到业界广泛关注。12月9日,正在广州出席世界律师大会的省司法厅厅长郑学海,应邀就《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出台的背景和亮点等方面接受《香港商报》记者专访。

  记 者: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郑学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海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海南要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其中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离不开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律师作用的发挥。律师制度创新,立法要先行。

  可以预见,随着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推进,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必然不断增加。然而目前海南涉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对匮乏,引进国内外高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足,本土涉外律师人才培养也缺少平台,促使海南司法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不利于深化改革发展的藩篱,加快推进律师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原《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至今已经实施23年,许多条款内容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已经不相适应。在这个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规模化专业化建设的现实需要,打造海南自贸区(港)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营商环境,海南省司法厅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工作。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条例》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建设海南自贸区(港)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的重要举措,为引进高水准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国内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提供了坚实保障。

  记 者: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哪些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海南律师制度?

  郑学海:修订后的《条例》适应新时期海南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条例》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多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业务、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海南律师制度。一是创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非法律专业人员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人数和出资比例均不得超过25%;借鉴新加坡做法,允许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二是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海南依法建设 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中法办发〔2019〕8号)精神,允许香港、澳门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是借鉴北京、上海和粤港澳大湾区的经验做法,《条例》新增了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协议联营的合作方式,以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海南开办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等规定,助推海南律师行业对外开放达到新高度。此外,《条例》还强化了律师行业的诚信管理,为优化法律服务市场营商环境,吸引和留住律师人才,增加了享受律师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的规定等。

  记 者:修订后的《条例》中新增加的涉外法律服务内容较多,请您着重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郑学海:是的,这次《条例》的修订,增加了多项涉外法律服务内容,体现了中央对海南法治建设的重大支持。一是允许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这是中央赋予海南的独有政策,助推海南律师行业对外开放达到新高度。二是允许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本经济特区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协议联营;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经济特区实行合伙联营。三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本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互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四是规定了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五是规定了本经济特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聘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在此基础上,11月1日,《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实施办法》《海南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行办法》已经印发施行,为切实履行《条例》提供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记 者:修订后的《条例》如何调整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其主要考虑是什么?郑学海: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重要职能,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和谐发展,是推进律师制度的改革,促进整个律师行业和谐发展的基础环节和关键环节。 本次条例关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修订,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允许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发展更具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提升国际竞争力。一方面为本所律师提供专业咨询,辅助律师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客户提供会计、税务、造价、专利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专业服务,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于服务便利化的需要。

  记 者:《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比,降低了律师事务所设立门槛,是基于什么考虑的?

  郑学海: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公司、企业不同,为客户提供的是以专业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智力劳动成果。为吸引优秀律师特别是优秀青年律师来琼创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增加法律服务供给,《条例》在三个方面对司法部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进行了变通:

  一是对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30万元降低到10万元。二是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数由20名以上降低到10名以上。三是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1000万元降低到100万元。这样,通过减少律师事务所设立所需资金以及设立人数的措施,使得设立律师事务所更容易了,对于将来海南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更具吸引力,特别对于那些缺少资金的优秀年青律师来海南创业设立律师事务所恰逢其时。

  记 者:修订后的条例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主要原因是什么?

  郑学海: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其使命的必要条件。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律师的具体执业权利,将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集结在一起,固化在《条例》中,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增加了律师申请调查令、代理生效案件申诉中享有的权利,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合法权利的规定。为改善海南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记 者:修订后的条例在“放管服”方面作出了那些调整?

  郑学海:修订后的条例调整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将行政处罚权扩大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强化了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目的是充分调动利用地方各级特别是基层的行政资源,提升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层级,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审批由两级审批改变为一级审批;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审批审核时限由原来的30日分别缩短为2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 记 者:世界律师大会此次在中国举办,您此行有何计划?郑学海:世界律师大会是中国第一次作为主办国举办的世界性律师盛会,也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年来全国律协首次主办的大型国际性律师交流活动,是我们向海内外推介《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非常宝贵的机会。

  通过我厅前期在北京、上海等地推介《条例》的经验来看,《条例》在国内外律师代表中均引起了极大反响,《条例》推行的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对他们触动很大。借助此次规模盛大世界律师大会,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向前来参会的海内外律师业界人士大力推介《条例》。我们热忱欢迎国内外有实力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海南自贸区(港)执业!共享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发展的红利。

  


原文链接:http://justice.hainan.gov.cn/jdhy/zcjd/zxjd/202001/t20200103_2730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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