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危险变为实害 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时间:2023-01-11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2022年12月2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机械车库被误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

  原告张先生和被告李女士同住一个小区,且二人均使用位于小区地下立体机械车库第二层的车位。该车位的控制面板区域有3个平行按钮,左右两侧各一个绿色的复位键,中间为红色急停键。张先生的车位由左侧按键控制,李女士的车位由右侧按键控制。

  事发当日,张先生先将车辆停至车位,离开时未关闭车辆右侧车门,也未将车辆复位至二层车位。李女士至小区机械车库刷卡取车时,误按了控制张先生车位的左侧复位键,发现自己的车位无反应后,又按了右侧复位键将车位复位,后驾车离开。

  其间,张先生的轿车右侧车门在上升过程中被挤压,导致车门等部位受损。后张先生与李女士取得联系,并将车辆送修。张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将对方起诉至雁塔区法院。

  雁塔区法院曲江法庭副庭长栗德亮法官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该案中,根据相关证据来看,案涉地下机械车库的车位在日常使用中均由车位使用人自己操作机械车库设备进行存、取车辆,已形成惯例。对此,原、被告均知悉使用机械车库车位存、取车辆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被告亦知悉其车位复位时的复位键,但其在取车后的复位过程中未尽到观察义务,错误按下原告车位的复位键,导致原告车辆在右侧车门未关闭的状态下被复位,并在复位过程中挤压受损。

  据此来看,被告客观上实施了错按复位按钮的行为并因此导致车辆受损,主观上疏于观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违反操作规定未对其车辆进行复位且未关闭车辆右侧车门便离开,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虽然原告在庭审中提出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负担一半损失的主张,但考虑到案涉车位属于机械式停车设备,结构较为复杂,属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机械,对车辆停放要求较高,在此情形下,原告疏于关闭车辆右侧车门,致使车辆受损的危险程度显著升高,导致包括被告在内的他人因此陷入显著升高的危险之中,最终使危险变为实害,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据此,栗德亮综合该案情况酌定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的35%,案件判决后被告已主动履行了义务。

  (梁爽)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7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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