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岗应与劳动者协商

时间:2023-01-11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发布了10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针对其中一起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邀请法官展开深度解读。

  张某于2005年1月入职陕西某制造公司。双方于2010年5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为机械维修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2019年6月,因张某的亲属从该制造公司退休后,在外省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某企业工作,于是,该制造公司决定将张某调离岗位,从事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

  2019年8月,该制造公司下发通知,将张某调整到保洁岗位,并按新岗位核定薪酬。2019年9月,张某到新岗位上班。该制造公司向张某发放2019年8月工资1900元、9月工资2300元。后张某以该制造公司调岗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经仲裁裁决,张某的请求得到了支持,但双方争议并未实质性化解。随后,张某以相同诉求诉至法院。

  庭审裁判

  西安市两级人民法院经两审均认为,该制造公司调岗违法,应恢复张某的工作岗位以及相关工资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案中,该制造公司可以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但首先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且保障调岗前后的工作环境及工资待遇等不发生明显变更,亦不应含有歧视、贬损等惩罚性目的。该制造公司在出具的调岗通知单中虽载明此次调岗系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进行协商调整,但双方并未就变更岗位达成一致。张某的原工作岗位为机械维修工,其被调整到保洁岗位后,工作环境及技能要求发生变更,工资报酬明显减少,这一做法既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主张恢复原劳动岗位于法有据,其每月薪酬待遇亦应一并恢复。

  法官说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鹏认为,现实中,因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引发的争议较多,应当慎重对待。工作岗位的变动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中就包括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当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首先应与劳动者协商。当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则可能出现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这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认定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理合法,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对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性审查应从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三个方面进行。必要性,即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非生产经营需要或者非法律规定的事由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法调岗。正当性,即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不得具有侮辱性、歧视性,更不得以调岗为由实现降低劳动者待遇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等不正当目的。可行性,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的专业技能相匹配,劳动者能够胜任,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刘鸯 刘辉)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7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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