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利民听证程序、细化量化规范裁量……这场发布会干货满满

时间:2023-03-29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1月31日,重庆市司法局举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介绍“两部规章”修改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及特点。

  

  

  殷洁回答记者提问

  

  殷洁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党中央有部署,重庆见行动。我们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契机,紧紧抓住行政执法的关键和要害,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着力破解治理难题:
1、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际问题。例如:《裁量权办法》详细规定了裁量基准制定的主体、条件和内容等,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困惑的由谁来制定裁量基准、怎么制定裁量基准,以及制定什么样的裁量基准等问题。增加了同过同罚规定,细化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的若干因素,能有效解决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区分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对并处或单处规则做出规定,细致解答了怎样行使裁量权的问题。《听证程序规定》详细完整规定了听证会确定、通知书制作和送达、听证会前期准备、纪律要求、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全流程的具体内容,解决了现行制度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2、制度创新,破解治理难题。《裁量权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一是规定了行政复议对裁量基准的附带审查制度。《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合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也就是说,复议机关不仅审查行政执法行为,还可以一并审查作为执法依据的裁量基准。如果认为这个裁量基准不合法,可以依法处理或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二是规定了裁量基准的调整适用制度。即当行政机关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况时,经法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从制度层面保障个案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能有效避免因“过罚不当”和引发社会舆论热议。《听证程序规定》也在精简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包括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与听证告知书合二为一、简化程序和手续,明确听证每个环节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要求,规定听证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等。

  

  华龙网记者: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请问“两部规章”的修订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安排?

  郭严祥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原则。这次修订的“两部规章”,既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实际也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两部规章”的修订,自始至终坚持了便民利民原则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便民利民方面:《听证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也可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在听证有效期内可以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听证会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的,要设置旁听席,保障群众有序参与并监督听证等。这些规定,进一步降低人民群众参与听证和监督听证的门槛。换句话说,就怕你有诉求没地方表达,就怕你无法参加听证,就怕脱离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想方设法保障当事人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平正义方面:《裁量权办法》明确了同过同罚的基本原则,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同类违法行为且综合衡量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当事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一致。不仅如此,还细化规定了若干裁量规则,包括一些特殊、复杂情形的裁量规则,能够指导行政机关作出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对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利益的,从重处罚。这些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充满力度,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满含温情,彰显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获得感。

  

  上游新闻记者: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次“两部规章”修订对于助推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制度安排和举措?

  殷洁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法治统筹部门,聚焦市场主体关切,通过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建设,助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裁量和行政听证是行政执法两个基础性的重要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对推动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
《裁量权办法》细化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6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12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这些“有温度”的规定,能够支持企业守法经营、激发市场活力。今年,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我市《裁量权办法》为契机,在重点领域大力推行“柔性执法”,让城市更有“温度”。同时,《裁量权办法》也细化了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9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并针对影响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和切实利益的焦点问题,强调在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这些规定强化了执法的力度。力度与温度有机结合,政府监管将会更加精准有为,市场运行也将更加有序有效。
《听证程序》中也有一些有利于营商环境贴心的规定。比如,明确规定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国家部委对本系统申请行政处罚听证金额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在选择适用部委规定和我市规定的时候,必须按照就低原则也就是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确定可以申请听证的具体金额标准等。这些规定遵循了“有利当事人”“有利市场主体”的原则,可以减少企业和群众的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也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jd/zcjdxwfb/202303/t20230328_1181840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