赓续边区人民司法红色传统 ——“马锡五审判方式”探析
从历史视野的实际审视,当下的中国法制一定意义上呈现出根据地法制传统、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西方法治传统之间交互融合的特点。当代中国正在现代法治道路上稳步前行,但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影响仍然不容忽视,尤其是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红色司法传统,对新中国法律主体性的塑造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边区司法的典范,“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定分止争、解决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为根本目标,以人民司法和司法为民理念为价值指引。既维护了边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为新中国司法传统的型塑奠定了实践基础。新时代,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审判价值,赓续边区红色司法传统,是落实人民司法理念的基本立场。
定名:“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与确立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时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同志命名的。1943年,马锡五根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依法审理了封捧儿与张柏儿婚姻案件,赢得了当地干部群众的好评和拥护。谢觉哉赞赏他说:“你为司法工作创造了好经验。我们干什么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你不仅是一个好专员,还是一个好审判员。”1944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作《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指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题刊发社论,论述了边区司法制度的实践创新。
社会基础与思想渊源。诞生于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和思想渊源。人民民主制度作为边区的根本政治制度,落实到审判领域必然要求与之适应的人民审判制度。边区的人民民主本质上决定了,人民具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切权力,人民不仅是立法者,人民还是行使司法权的主人。1941年,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之后,民主法制有了进一步完善和拓展,人民以主人翁的态度和责任感积极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1942年的整风运动,涤除了主观主义的思想禁锢,摧毁了教条主义的精神枷锁,进一步端正了广大干部的思想路线,边区整体各项工作面貌焕然一新。广大司法干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在此思想渊源之上,应运而生。
现实需求与政治考量。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基础薄弱,工业生产水平整体也很落后,工业品主要依赖外部运输。经济形式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边区的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导致农业生产也面临着困境和危机。面对边区生产和生存的现实,如何在边区的经济建设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之间寻求平衡,搭建“经济工作”与“司法工作”的现实桥梁,成为边区的现实需求。同时,基于确立边区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政治考量,突出在司法政策区别于国统区的传统审判模式,摆脱司法消极主义,强调法官积极作为,主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教育群众。边区更是以“巡回审判”的模式,在个案中将“政府”以“在场”的形式表现出,一定意义上,发挥了司法的政治功能,在发挥司法审判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嵌入“国家建构”的过程。
马锡五的个人因素。任何一项制度的出现都不可能抽离人的因素而存在,马锡五的个人因素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和推行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审判者自身的要求非常高,不仅要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拥有足够的行政和司法权威,还有具有较高的个人威望和人格魅力,这都是需要个人因素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塑造的必要条件。马锡五是陕西保安县人,熟悉当地的语言环境和风俗习惯,容易得到陇东人民的尊重认可。他既是行政专员又是陇东分庭庭长,兼有司法和行政权力,在当事人面前具有足够的威望,在召集当地干部会同审理时,也具备足够的行政权威。马锡五为人清廉、正直,具有极高的亲和力,这也为他开展司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撑。
实践:“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与运作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民主主义司法精神的产物,是延安时期优良作风的充分体现。1945年12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总结报告中指出:“它有三个特点: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二是群众参加,解决问题;三是就地审判,不拘形式。”1949年5月,马锡五在延安大学回答学生提问时,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作,正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体现。
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探寻案件事实。“马锡五审判方式”要求法官深入一线,客观、全面进行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搜集一切有关的人证、物证,审慎分析研究。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需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这就要求,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要条件是了解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边区的广大地区是农村地区,案件也是发生在群众之中。深入农村,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在“封捧儿案”中,马锡五就亲赴温台区四乡封家园子深入了解案情始末,全面分析案情,依据法律,既处罚了非法抢亲,又制裁了买卖婚姻,在坚持婚姻自主原则基础之上,成全了“封”“张”之间的美满婚姻。
群众参加,解决问题,贯彻群众路线。1944年5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信中说:“边区司法工作要深入群众,要在群众中建立司法工作的基础。”马锡五经常到案件的争讼地点,和区、乡干部一起,征求群众意见,让大家评理。边区群众的舆论观点符合政策和法律,则依照群众的意见进行裁判。否则,就用政策和法律的精神宣传,教育群众,提升群众判断是非的能力和法律观念,做到群众舆论和法律融为一体,使案件的解决既符合法理,又符合人情,做到情理与法理结合。不仅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案外人也表示满意,既解决了纠纷,也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教育群众的作用。马锡五也曾说过:“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这正是群众参与案件审判,贯彻群众路线的体现。
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坚持便民原则。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第十三条规定:“建立便于人民的司法制度。”基于便民原则的考量,边区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简单轻便的诉讼形式。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也指出:“诉讼手续必须简单轻便,审判书必须力求通俗简明,废除司法八股。”法官携卷下乡,亲赴事出地点,组建“巡回法庭”,定期对所属各县进行“巡回审判”,倾听群众意见,检查司法工作,随时受理上诉案件。因为边区大多是农村地区、行政区域辽阔,很多农村地区的群众怕出远门,宁愿忍受也不愿意出去诉讼和申诉,或者在受到不公裁判的时候,也同样不愿上诉。采取巡回审判和就地办案,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将司法资源直接送到“田间地头”,让群众可以直接感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将便民原则贯彻到的案件中。
赓续:人民司法的内核与展开
从历史发展看,人民司法主要在司法民主和司法为民两个维度生成和发展。司法民主为人民司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司法为民则为人民司法的落实提供了具体指引。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为精神内核和实践指引,坚持司法为民的基本立场,贯彻司法便民原则,进一步落实审判实践中的审调结合机制,是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应该遵循的基本路径。
坚持司法为民立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强调法官走出法庭,深入一线,在广大群众中建立司法基础,案件的调查和审讯都要有群众参与。这样不仅案件当事人纠纷得到解决,案外人也会感到满意,也为人民司法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坚持司法为民立场,就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人民法院应该明确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坚定审判工作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明确审判服务大局的整体定位。具体裁判中,严格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准则,积极发现案件真相,将天理、国法、人情融入案件审判之中,从每一个案件着手,切实回应人民的现实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修复因诉讼而破裂的社会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审判智慧与司法力量。
贯彻司法便民原则。“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贯彻司法便民原则的典范,将司法资源主动下放到基层,不拘泥于形式,华池县婚姻案的审理,就是在当地乡政府的大院里进行的。新时代,贯彻司法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在案件审理中以方便群众诉讼为主要目的,积极探索符合地域特色的审判方式。基于当前城乡差异和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现实考量,对于广大农村地区而言,进一步拓展“送法下乡”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完善司法进乡村的各项配套资源。对于经济和社会发达地区可以尝试探索“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手段,加快智慧法院的建设。
落实审调结合机制。作为我国司法显著特征的“审调结合”机制,发源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马锡五审判方式”中采取的“就地审判”与“共同评理”的做法是“审调结合”产生的直接原因。谢觉哉在1944年6月起草的《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决、清理监所的指示信》中指出,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背景下继续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内核,在坚守法治立场的基础上,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发展方向。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赵宝)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32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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