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知识155:商家声称“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时间:2023-09-15 来源:人民网 作者:

某日,小王带着家人兴高采烈地前往游泳馆,准备度过一个愉快的休闲时光。然而,当他们结束游泳,回到储物柜取回自己的随身物品时,却发现储物柜的门敞开着,而他的手机和手表不见了。小王当即找到游泳馆的经理,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但经理却指着墙上多处明显标语,上面写着:“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或被窃。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

小王不知道这些免责标语是否有效,于是想要了解他的权利。那么,商家贴的这些免责标语是否有效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而这些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该方的责任、增加了对方的责任、或者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这些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游泳馆张贴的免责标语,尤其是其中规定“本店概不负责”的部分,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游泳馆可能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尤其是如果可以证明他们的疏忽或安全措施不当导致了小王贵重物品的丢失。

总之,虽然商家可以张贴免责标语,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无限制地摆脱法律责任。法律仍然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在涉及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时。小王有权寻求法律救济,以确保他的权益得到恰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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