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知识160:合同一方名称改变,影响债务履行吗?

时间:2023-09-25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小张向A合作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协议,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后来,A合作社变更为A农商银行。贷款到期后,小张以A合作社变更为商业银行,原先的贷款机构不存在为由拒绝还款。那么,小张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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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A合作社变更为A农商银行,小张仍然有义务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进行还款。他不能以贷款机构的变更为由来拒绝还款。小张必须遵守协议,按时履行还款责任。

因此,小张的理由不成立,他应当按照原贷款协议的约定进行还款,不应因为贷款机构的变更而逃避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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