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知识203:房屋租赁的常见法律问题

时间:2023-11-29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工作或生产经营需求而选择租赁房屋。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租房问题。如何签订租赁合同?房屋设备损坏应如何处理?本文整理了房屋租赁过程中常见的10个法律问题,以供大家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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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2. 租赁期限是否可以约定任意年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3. 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造成的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类:

房屋占有使用费

装修损失

扩建损失

4. 房屋损坏由谁负担维修义务?

出租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一般由出租人履行维修房屋的义务。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过错致使房屋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房屋,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5. 租赁期间内,想要转租房屋,怎么处理?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需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转租期限不能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

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 合同到期后,押金是否必须全额退还?

对于押金的处理,如合同有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的作用一般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担保。

7. 出租人与多人就同一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处理?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合同成立在先的

8. 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未提异议,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如何认定?

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异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9. 租赁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或者房屋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怎么处理?

因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或租赁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10. 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另行出租租赁房屋前,应当提前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通过了解以上10个法律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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