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的解读
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广东省司法厅根据调研以及平时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广东省司法厅经过广泛调研论证,于2017年11月制定了试行《办法》,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实施以来,省司法厅持续加强对各地涉律师投诉处理的监督指导工作,通过强化培训和日常指导,全省投诉处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考虑到试行《办法》将于2021年1月31日到期以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省司法厅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行政职能委托下放,2020年3月,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省司法厅将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委托各地市实施,相应的涉及的投诉处理工作也应当由各地市负责,这一点与试行《办法》规定不一致。二是结合试行《办法》实施后各地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一些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地方,如:因历史遗留问题,各地仍存在个别所谓“市属所”,对于这类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实际仍是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直接受理,此举与试行《办法》中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相关投诉的规定不符,在这次修订中对这些问题予以完善。《办法》印发后,将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办法》对试行《办法》作了哪些修订?
《办法》延续了试行《办法》的基本框架,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作了增加或者完善,力求更加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是根据司法部的规定,为了体现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新增“投诉人对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决定不服,就同一投诉事项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规定,作为第八条。
二是考虑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实际,新增“投诉事项涉及的执业行为发生在被投诉人原执业所在地的,由原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现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的规定,作为第九条,解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后投诉处理的职责分工。
三是为了确保投诉处理案件的公平公正,新增“调查人员与调查事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的规定,作为第十五条。
四是根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新增“投诉处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引导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时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期限”的规定,作为第二十条,鼓励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五是根据党规党纪有关规定,新增“被投诉人系中国共产党党员且其行为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内容,实现行政处理与党纪处理的有机衔接。
此外,结合工作实际,对投诉材料的受理、处理、不予受理、委托调查时限计算、相关人员配合调查、中止调查情形、投诉处理结果作出、举报处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确保更符合工作需要。同时,新增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协投诉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处罚公示,以及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投诉处理的规定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解析
1.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除了向司法行政部门提起,还有其他哪些受理渠道?
答:《办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引导投诉人依法向被投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投诉。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纠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本所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行业规范,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2.对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答: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本辖区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涉嫌重大违法可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投诉案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3.投诉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投诉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投诉人对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据实投诉,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4.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相关投诉的情形有哪些?
答: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二)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律师协会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四)除投诉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可以调查核实的以外,投诉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投诉材料的;(五)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原处理确有错误的,再次提出投诉的;(六)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5.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如何配合投诉处理部门的调查,被投诉人不配合有何责任?
答:投诉人、被投诉人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投诉处理部门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或者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被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转移、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和物品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规章,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投诉人为律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6.投诉办理的期限是多久?
答:投诉处理部门办理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符合中止调查情形中止案件办理的,中止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hudong/zcjd/content/post_3168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