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律师服务行为监督体系建设,广东省司法厅在总结多年来实施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持续强化律师事务所指导、监督工作经验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形成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于2021年1月5日印发,现就《若干意见》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问:《若干意见》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广东省司法厅不断压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合伙人的责任,律师事务所管理作用不断加强,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广大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但作为律师执业的基本单位,仍有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清晰、不落实,直接影响了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律师队伍的建设。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律师服务行为监督体系建设,以问题为导向,广东省司法厅印发了本若干意见,旨在解决制约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
问: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主要举措?
答:《若干意见》着眼近年来各方面反映较多的一些律师事务所管理难点、堵点,立足本省律师业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提出3个方面12项措施。
一是推动律师事务所加强党的建设。《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律师事务所应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党员律师党纪处分、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相衔接,每名党员律师联系1至2名非党员律师等三项工作制度机制。配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引导党员律师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心聚力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发展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是推动律师事务所完善落实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按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完善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予以辞退或者将其除名。明晰合伙人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成立管理委员会或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当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健全规范案件受理、收案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印章、所函、介绍信的种类、保管、使用范围及其审批程序,所有业务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主动向委托人出示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落实投诉查处、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业务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机制,确保律师服务质量。应当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委托人有关收费的规定和标准以及办理该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禁止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禁止向委托人承诺可以“捞人”、实施或通过明示、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诱导委托人从事妨碍司法活动等违法行为。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律师事务所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建立律师兼职和国籍变化等事项的内部核查机制,禁止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禁止律师丧失中国国籍后仍执业。
三是推动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落实管理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鼓励“智慧律所”建设,提升法律服务品质。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约谈制度,对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多次被投诉,或者一年内多名律师被投诉、一名律师被多次投诉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律师执业行为等进行检查并提高检查针对性,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律师协会加大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培训力度和开展交流活动,切实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实施律师事务所管理“示范带动”项目并在行业内总结推广,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评比表彰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争相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良好氛围。
问:《若干意见》主要创新点是什么?
答:我们认为,《若干意见》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前我省以及兄弟省(区、市)都出台过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但没有专门针对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专门出台规定,而这恰恰是律师行业管理的薄弱环节。《若干意见》专门解决了这个方面的问题,虽然没有面面俱到,但突出问题都有涉及。二是《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律师事务所要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实际上为律师事务所落实管理责任奠定基础。我们在管理过程中经常听到律师所管理人员反映没有管理抓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律师所没有给聘用律师发工资,导致无法“硬气”提出管理要求。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后,律师所履行管理责任就有了基础。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hudong/zcjd/content/post_31668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