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8月28日公证法颁布纪念日各市集中组织一次公证员宣誓活动,之后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组织实施。通过宣誓的形式,激发公证员的职业自豪感、使命感,增强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向社会各界广泛、充分宣传公证制度。
组织宣誓活动情况,请及时报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7月26日
山东省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省公证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公证员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树立公正行业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公证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法定任职程序,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公证员宣誓。
第三条 公证员宣誓,应当在公证员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采取分次集中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宪法宣传日、公证法纪念日、新任公证员任职、公证员代表大会以及公证行业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其他特殊日子、场合进行。
第四条 公证员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市公证协会组织举行。
第五条 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市公证协会负责人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当着公证员职业装,免冠,佩戴中国公证协会会徽,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
(五)宣读誓词时,应当发音清晰、准确,声音铿锵有力。
第六条 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奏(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页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公证员签署姓名的誓词页一式二份,一份由宣誓公证员收执,一份存入该公证员执业档案。
第七条 公证员宣誓词如下: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执法,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第八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践行誓词,将誓词作为执业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1709/251da49a-3fae-46b9-8f90-ae45532fb3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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