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4-04-2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问题一:年休假能休几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由此可见,劳动者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与其工作年限直接相关,工作年限不同的劳动者,享有不同天数的年休假。并且此处的累计工作时间,并不限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可以在新单位累计计算工作时间,进而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另外,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均不计入年休假期间。

  

  问题二:本年度没休完的年假,第二年可以继续休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因此,年休假一般应当在一个年度内使用完毕。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实践中,职工休年假一般是由其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果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职工不得擅自休年假,也就自然不能擅自决定年假跨年度休息。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及时休年假,以免年假过期未休。

  

  问题三:如果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假,该如何补偿呢?

  休年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各种障碍,变相剥夺或限制劳动者休年假。用人单位却因工作需要,在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年休假,但是应当对职工予以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者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当月已向劳动者支付了100%的工资,则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仅为日工资的200%,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

  

  问题四:如果员工自愿放弃休年假,这种情况下还有补偿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用补偿未休年假工资的法定前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但劳动者书面同意不休的,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工资,不需要支付3倍年休假工资。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带薪未休年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享受年假的,用人单位一定要让劳动者出具书面声明,由用人单位留存,以供日后发生争议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五:哪些情况下,员工当年不能休年假?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休年假的权利,但法律规定的年假并非人人都有,也并非年年都能享受,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出现以下五种情况,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若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年度内又发生上述情形后四项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问题六:如果因年假发生纠纷,员工该如何维权?

  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因休年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一,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第二,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第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若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最后的救济。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1/id/71162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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