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既遂的认定

时间:2024-04-20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案情】

  2018年,被告人许某勤、沈某松、金某浩、张某凇、孙某山将装有韩国进口化妆品的集装箱从天津口岸出口加工区运至天津市北辰区某租用仓库,用布匹替换箱内货物,再虚假铅封,运回出口加工区应对检查,以“库存次级聚酯短纤机织平布”的品名向海关申报进境。同年5月31日,涉案的FCIU8604584、TGHU6773638号集装箱被天津海关缉私局当场查获,经计核,箱内货物实际偷逃税款4538597.71元。

  

  【分歧】

  FCIU8604584号集装箱在东疆港被查扣,尚未向海关申报进入出口加工区,走私该箱货物能否认定为犯罪既遂。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该箱货物没有申报入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箱货物被查时虽未完成报关,但许某勤等人已逃避监管,运输普通货物进境,应当成立走私罪既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FCIU8604584号集装箱是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涉案行为应当认定为走私罪既遂。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天津海关在东疆港查获FCIU8604584号集装箱内名为“库存次级聚酯短纤机平布”,实则化妆品的货物,后将许某勤等人抓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走私犯罪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而海关监管现场主要是指海关监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海关监管区包括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具体划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其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又涵括了综合保税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与出口加工区。天津东疆港作为2006年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税港区,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海关监管区和监管现场。许某勤等人以偷换货物、伪报品名的方式通关走私,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既遂。

  其次,走私犯是行为犯,许某勤等人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即已成立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罪通常要求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但是不能由此得出走私犯是结果犯,必须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才成立既遂的结论。因为一方面,结果犯的结果是在行为之外以因果关系独立认定的要件,而“偷逃应缴税额”始终依附、伴随于走私行为,在时空上与之同时发生,即只要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进出境,在客观上就应然地偷逃了关税,因此所谓的逃税并非走私行为的危害结果,而是该类犯罪的必备属性和情节。另一方面,犯罪数额既包括作为结果的数额,也包括作为行为的数额,而后者仅体现危害行为的实施及严重程度,并不反映实际损害。走私罪不同于普通的侵财犯罪,其犯罪对象并未因走私行为而遭受到任何破坏,因此偷逃应缴税款之数额并不属于走私犯罪的危害结果,走私罪既遂也不应以该结果的实际出现作为条件。同时实务中,大多数走私案件均是在海关监管现场被当场查获,将走私罪视为行为犯,能够适度前移走私既遂的认定关口,对有效惩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因此本案中,FCIU8604584号集装箱虽在进入出口加工区之前被查扣,尚未偷逃税款、造成实际损害,但许某勤等人的行为仍然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既遂。

  最后,走私犯是过程犯,既不是一经着手即告完成,也不是全部实行才能得逞,而是齐备了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成立既遂。作为行为犯中的过程犯,走私犯罪具有多环节性,从申报准备到征税放行,走私人的诸多行为与海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互交错,但认定“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无须等其申报完毕或者通关核验时被查,在一些基本行为完成后,走私人就已经该当走私罪的全部犯罪构成。具体至本案,许某勤等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直接进口的日化用品存储于距出口加工区较近的东疆港堆场,意图利用出口加工区须人工验货、能自己提箱之便,在一线放行后打时间差换货,以实现二线出区时不缴少缴关税的目的。而出口加工区作为境内关外的特殊工业区,施行“先进区,后报关”“一线放开”及“一线免证免税,二线应证应税”,在一线进区环节仅对进境备案清单、进口报关单等进行形式审查。许某勤等人正利用此政策优惠和通行便利,为伪造单相符的假象,更改货物品名、制造虚假单证,虽还未及实际申报与出区核验,但是已经实施欺瞒检查、逃避监管的危害行为,已然侵害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因此,其走私普通货物罪成立既遂。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1/id/70880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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