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城秀法丨明知系医保骗保药品,仍非法收购销售获刑

时间:2024-04-20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明知系医保骗保药品,仍非法收购、销售,僭越医保基金安全红线,最终逃不过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

  被告人石某明知尿毒症患者利用医保账户在医院骗取百令胶囊、尿毒清颗粒、骨化三醇软胶囊等特病药品,仍收购后销售给被告人刘某、张某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刘某、张某为牟利,将从石某和尿毒症患者在医院骗取的特病药品收购后销售给冉某(另案处理)。其中,石某向刘某、张某销售收购药品15万元左右,获利1万余元;刘某、张某向冉某销售收购药品金额分别为30余万元、40余万元,二人从中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石某退缴赃款1万元,刘某、张某退缴赃款3万元。

  经秀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石某、刘某、张某三被告人明知系医保骗保药品,仍非法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非法收购、销售有关药品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法官寄语

  医保基金是国家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专款专用、风险共担、利国利民的专项基金,是“看病钱”“救命钱”。医保骗保行为严重破坏医疗行业管理秩序,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一对多”收购医保骗保药品后加价出售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惩处倒卖医保骗保药品“中间商”,全力斩断“回流药”等灰色产业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延伸阅读

  医保骗保行为包括: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非法牟利,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等费用转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等。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514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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