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被烧为灰烬的苏绣 且看他们如何破题?

时间:2024-04-20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苏绣,起源于苏州,是我国四大名绣之一,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她以精细、雅洁著称,特别是“双面绣”,创造出光线明暗强烈、富有立体感的风格。

  苏绣小镇,位于苏州市虎丘区,地处太湖之滨,云集多名苏绣工艺美术大师,被誉为“刺绣艺术之乡”,是苏州的一张闪亮名片。

  一个夜晚,一场火灾打破了苏绣小镇的宁静。所幸,火灾很快就被扑灭,没有人员伤亡,但屋子里存放的绣品却毁于一旦。

  失火的是一处自建彩钢板简易平房,屋子东侧被房东丁先生出租给刺绣经营者李女士用以存放绣品,而西侧则租给王先生存放空气压缩机、电锯等设备,中间仅用木板隔开。

  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部位为平房西侧王先生处,起火原因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可能。因协商不成,李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当我来到火灾现场勘验时,绣品仓库已经付之一炬,只留一地灰烬,案件事实认定极其困难。

  究竟有多少绣品被烧毁?

  它们的规格、花色、材质、款式如何?

  正当我一筹莫展之际,法官会议上同事建议我可以选择具有刺绣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组建合议庭共同查明事实,通过引入“民间智慧”解决纠纷。

  随即,政治部同事为我提供了具有刺绣行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名单,经过随机抽选,王雪红老师成为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王老师是本地资深刺绣工作者,不仅有自己的刺绣工作室,也非常熟悉刺绣制品市场行情,可谓是本案事实查明的“天选之子”!

  “看这个木炭灰烬,框架应当是鸡翅木。”“这个残布看着应该是报春图的边角!”在勘探现场,王老师通过比对一块块木炭、一片片残布、一堆堆灰烬,对刺绣的布料、绣工、花色、纹路、木质框架等元素逐一进行了专业分析。

  “王老师一看就是刺绣的老法师了,她自己绣的就很来塞(厉害),讲的也是蛮有道理咯”。

  刚过一关,又来一关。

  作为传统手工艺术品,苏绣是工艺性和艺术性的结合,作品图案的整体构思、做工精细程度、色彩处理方式都影响其价值。线越细、线色越多、针距越短则质量越好,艺术价值就越高。因此,要评估出此案中苏绣价值,对我们而言显然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高难度问题。

  庭审中,原告李女士称被烧毁的刺绣多为高品相的优质品,并且一度情绪激动、多次落泪。

  绣品被烧毁,绣娘损失的不仅是财产,还有其投入的大量精力与心血。对于原告的心情,我十分理解。但我也清楚,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以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依据,案件审理必须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

  “好么子否放了歪地方个哇(好东西不放坏地方呀),小李啊,你家好刺绣为啥子放在彩钢瓦棚子啊?” 庭审中,王老师用苏州话询问原告李女士。

  王老师提出,绣品质量分为普通、中档、中高档、精品等多个档次,质量高的绣品对存放环境要求较高,事发仓库仅为条件简陋的彩钢瓦棚,可以推测存放的刺绣应当不是用于收藏级别的精品刺绣。

  这一观点很具有合理性。

  “这么说来,懂行的人一般是不太会用彩钢棚来存放好的绣品的,您说是不是啊?”我接过王老师的话,和李女士聊了起来。

  “但肯定也不像他说的,我都放劣质货啊!”李女士满腹委屈,“您看看这绣框材质、这花纹,绣品街一条街上的店铺比比,我家的刺绣也是拿得出手的!”

  “王先生,李女士这可没有骗您,这里存放的绣品用的都是鸡翅木、红花梨等双面绣框,您人在镇湖,也可以和咱们当地绣品街的朋友打听打听,双面绣一般不会是劣质的刺绣制品。”我尽力向王先生这个门外汉解释到。

  “法官,您说的我也信,但这又不是高档货,又不是低档货的,我都有点糊涂了,这到底是什么档次的货品?”被告王先生态度诚恳,因为关系着赔付金额,话语间有点着急。

  “从刺绣的残布和木框来看,这批货物里少部分双面绣是中档绣品,其他应当是普通绣品。”王老师温柔的声音里透着笃定,双方都很信服。

  在法庭的协调下,原被告再次就受损绣品内容、构图、用线粗细程度、线色数量、针距长短、针法等要素进行逐一沟通。双方确认受损绣品并非收藏级别艺术品,也非本地知名绣娘绣制,其中6件双面绣成品为中档刺绣,其余为普通刺绣。这为后续成功评估出物损价值奠定了基础。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余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获评苏州法院精品文书,并入选了苏州中院、苏州市司法局《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五周年五大典型案例。

  作为一名外地来苏的80后法官,吴侬软语对我难度着实有点高,特别是在与不会普通话的老年当事人交流时,我时常急得团团转。而我院很多陪审员都是“老苏州”,不仅熟悉本地方言,还具有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独特优势,成为了我们审理案件的有力援军!

  当前,虎丘法院共有在册人民陪审员232名,他们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力量,是人民群众获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保障,是新时代当之无愧的“无袍法官”。

  作者:赵建荣(口述),刘琼、华梓成(整理)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608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