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心语 | 对乡土本色中的“无讼”思考

时间:2024-04-20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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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乡土本色中的“无讼”思考

  ——读《乡土中国》有感

  百步亭社区法庭 匡紫欣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开宗明义道。他以此总领全文,逐层分析中国乡土社会的特色、成因、文化、社会关系和秩序,涵括了社会变迁、道德观念、家族制度、文化传递等多方面的内容,鞭辟入里、深入浅出,向读者展示了一个更客观、更生动、更深刻的上世纪中国乡村图景。

  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无讼”一章。费孝通先生在这一章开头便形象地勾勒了中国由礼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变迁,“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可是在都市里‘律师’之上还要加个‘大’字……讼师改称‘律师’,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他以称呼的改变为切入点,将乡村的“礼治社会”性质与城市的“法治社会”性质进行了鲜明的对比。

  礼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提供了遵循。随着法治中国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得到提升,原本深入人心的“无讼”观念转化为强烈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费孝通先生也提出过自己的担忧:“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这一担忧,虽是针对几十年前的中国乡村,但也提示我们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法治观念与法治素养的提高。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国家的标志是社会成员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与坚定的法治信仰。作为法院干警,我们在依法裁判案件的同时,也要重视关注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创新和改进普法的理念与方式,使人民群众将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从而进一步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在本章中,费孝通先生还讲述了自己受邀参加一次乡村调解的经历:“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我那时常觉得像是在球场旁看裁判官吹哨子,罚球。”他将乡村中的调解过程比喻为踢球,将调解的乡绅比作裁判,总结出“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如果说“无讼”是中国乡村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那么调解则是实现“无讼”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虽然调解的基础已从礼治秩序转变为法治秩序,但调解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调解灵活、高效、简易,更有着降低对抗性、促进互谅互让、私密性强的独特优势,在“无讼”成为重要价值取向的今天,在深化“诉源治理”的现实需求中,我们可以重新审视中国乡村社会原有的“无讼”文化,对其去粗取精,寻找可以为今所用的传统土壤以及可以发扬的治理精神,为我们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寻求新的发展。

  《乡土中国》一书虽收集的是费孝通先生在上世纪40年代后期的所思所想,但仍然常看常新。它深刻地剖析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特性,让人体会到中国的沧桑巨变与不变的根性执着。我们曾经从土里长出过光荣的历史,更要砥砺前行,创造更辉煌的未来。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278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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