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要害在全面 关键在准确

时间:2024-04-20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人民法院作为党的政治机关、人民的司法机关,要实施好“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就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认识“全面”这个要害,牢牢把握“准确”这个关键,真正发挥司法责任制放权与监督相统一的作用,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落实好司法责任制,要害在“全面”。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着力构建权责统一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持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有效激发法官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审判执行质效明显好转,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突出贡献。与此同时,由于片面理解“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要求,部分法院院庭领导不能准确理解司法责任制的真正内涵,不能正确处理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案件质量监管职责的关系,认为案件质量由“裁判者负责”,院庭领导无须对法官办案质量进行监督把关,也不宜过问了解不是本人办理的案件,高高兴兴当了甩手掌柜,导致一些地方案件质量不升反降,甚至由于监督机制不到位,出现少数法官滥用审判权权徇私枉法的情况。要“全面”掌握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首先需要明确,“责任”不仅是对法官的责任,也包含院庭长作为管理者的责任,司法责任制不仅是对法官办案的要求,也对院庭长履行管理者责任提出了要求;其次要明确,司法责任责不是简单放权,更是重在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可能只有放权,没有监督;还要明确,司法责任制要发挥提升案件质量、防范案件风险的双重作用,既要强化法官的办案责任,又要巩固法官的廉洁防线,既要防范法官滥用审判权,又要帮助法官办好案、办铁案。因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发挥院庭长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审判执行各环节、全过程都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进行,确保每一个法官都能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落实好司法责任制,关键在“准确”。发挥院庭长的监督管理作用必须准确,不能撒胡椒面,案案监督,不能事无俱细,什么都要过问把关。这样做,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准确”体现在监督的案件类型上,院庭长监督的案件,主要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四类案件”,包括: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还应该包括涉及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的案件,涉及党中央重大决策政策方针具体落实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准确”体现在监督流程上,要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及具体情形,用好“事前”“事中”“事后”三种监督方法。对涉及重大敏感因素、政治因素的案件,要做好事前引导,帮助法官正确理解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三个效果”的关系,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做好事中研讨,主动听取承办法官、合议庭案件汇报,共同研判争议焦点,研究法律关系争点难点;对于其他案件,要重在事后监督,对案件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明显裁判不当的案件,提出纠正的意见。“准确”体现在监督方式上,不能是简单的审批案件,也不能是直接提出裁判意见,而是要通过政治把关、问题讨论、结果审查进行。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要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证,功夫用在“全面”落在“准确”,就能抓住司法责任制的牛鼻子,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迈上新的台阶取得新的进展。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321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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