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后被拒发工资怎么办?法院:应该支付!
湖南法院网讯 好不容易入了职,却被公司通知待岗停工后公司又以“调休”为由,
不愿按时发放停工工资,这可咋办?近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
被告程某于2021年11月入职原告某公司,口头约定程某从事焊工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为4 685元到6 800元不等。
后原告某公司因经营原因,从2022年9月开始陆续放假。2023年3月份放假半个月、4月份放假一个月,原告未支付被告停工期间的工资。被告程某2023年5月份的工资已经足额发放。原告卡卡微波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口头通知被告,原告公司因产能等原因停工。被告因原告停工而离职,被告的6月工资原告未发放。
2023年7月,被告程某向株洲市渌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依法作出裁决。因原告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程某工作远未达到正常工作时长,且程某3、4月系调休,工资无需再额外发放,酿成本案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程某未达到正常工作时长,也未举证证明某公司采取调休制或者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2023年3月、4月系调休,故对其意见不予采信。依据被告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可确认被告满勤的每月工资为6 800元。参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法院核定被告2023年3月工资为6 800元、4月停工补贴1 566元、6月工资6 800元,合计15 166元。遂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实践中,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多数单位是由于经营遇到困难,要求劳动者回家待岗。此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并未解除,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仍旧负有随时等候通知上岗的义务,不能擅自去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如此情况下,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也收到法律保护。故而,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是停工津贴,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328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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