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落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

时间:2024-05-16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面对近年来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对已经恶意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只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社会危害性不够而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人,采取干预措施进行分级分类处置,避免其未来成为真正刑法意义上的罪犯,迫在眉睫。同时,将罪错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适用对象中,也有助于及时、全面、有效地预防犯罪,切实提高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水平,促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更加全面、均衡发展。

  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制度现状

  我国目前对罪错未成年人干预的总体思路是注重保护、积极预防,这也是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基本要求,由此建立了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逐渐递进的措施体系,以进行分级分类干预。为推动家庭、学校、司法以及社会共同发力,促进罪错未成年人尽早回归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较为具体的分级办法与干预办法。

  一是不良行为干预。一般不良行为,包括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对这些不良行为的干预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监护人、学校、公安机关,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学校为主,公安机关为辅,干预措施较为柔和,均为教育性措施。

  二是严重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包括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如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等,也包括虽已触犯刑法,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主体是公安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干预措施的强制性较强,如可将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至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部分限制其人身自由。

  三是犯罪行为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均符合犯罪构成基本要件,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受惩罚性而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包括刑法意义上的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因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分级依据的客观性、准确度不够。实务工作中,有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果严重,但这类行为的风险等级不一定很高,矫治难度也不一定很大;相反,有些罪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看起来不严重,但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极大,相对的矫治难度也更大,仅依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对浅表的社会调查作出风险等级评估的结论,往往失之偏颇。

  第二,干预手段的实效性欠缺。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保护处分制度设计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该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晰,操作层面的保障措施比较笼统,以至于法律预期的教育矫治效果难以实现。

  第三,相关部门联合处遇质效有待提升,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清、协调性不足。在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干预上,目前主要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于工作需要联合出台一些制度文件,但对分级处遇缺少持续跟进、监督、评估机制,导致实际处遇过程中协调机制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容易延误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处遇时机。

  三、破解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难题的几点建议

  第一,动态运用分级制度。一方面,要实现分级依据客观化,积极探索第三方机构开展罪错行为分级评估。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各类教育矫治措施的适用,都必须建立在科学精准的个案评估基础上。基于此,应探索由司法社工等专业人士组建的第三方机构,综合考虑罪错未成年人的主体特征、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因素,根据罪错未成年人实际情况分析其特定的服务需求、服务供给与服务递送等方面要素,制定一套科学的普适性量表,实施分级干预的多个部门和机构能够根据量表的评估结果制定不同程度、不同侧重、多层级的具体帮教计划。

  另一方面,要实行分级干预案件化,探索推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分级干预实行案件化办理。公安机关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涉罪行为的,应当在立案后进行案件化办理并形成案卷,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以刑事案件立案;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以保护处分案件立案。公安机关还应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办机制,负责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保护处分案件,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矫治预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具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建档管理,保持家校沟通,加强监管。

  第二,立体运用干预手段。一方面,要实现干预手段精准化,基于未成年人罪错信息构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精准化干预手段。对触犯刑法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主要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或检察人员进行训诫教育、责令家长严加管教的方式进行干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涉罪未成年人,要积极适用非监禁、非刑罚措施,在不批捕或不起诉后,由检察人员及司法社工及时开展包括心理疏导、责令监护人管教、组织教育训诫、引导参与社会活动、协调就业培训等在内的系列矫治,帮助其修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来实现办案专业化与社会化的协同发展。

  另一方面,要实现亲职教育强制化。家庭教育不当、缺位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是全社会的痛点,更是治理的难点。因此,笔者认为,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罪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强制其接受亲职教育,设置罚款、从事服务型劳动等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启动撤销监护权程序。

  第三,部门联动协同发力。一方面,要实现检察监督主导化。检察机关有专业化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有更丰富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经验。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也进行了诸多尝试。因此,明确检察机关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工作中的主导机构,让其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工作中承担主导责任,是水到渠成之举。

  另一方面,要实现帮教体系网格化。相关部门应协同发力,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网格化帮教体系,借助社区了解罪错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熟悉帮教对象的性格特质,同时引入社区网格员进行监督,对符合网格化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分流处置、跟踪走访。社区网格员可以协助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除了社区网格员,分级干预还需要借助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一起参与司法机关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亲职教育、心理疏导、观护帮教等工作,司法机关与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合作也是重要一环。

  (作者分别系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16_6542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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