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时间:2024-05-22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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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监察委员会是江西省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职责:对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教育和预防职责:开展廉政教育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5、法规制定和解释:参与制定或者修改有关监察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起草或者修改有关监察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对其进行解释。
6、其他职责:完成省委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责、秉公执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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