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

时间:2024-05-22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江西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权: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对他们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权: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3、处置权:监察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有权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此外,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在行使监察权限时,还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如果遇到被调查者可能逃跑、自杀的情况,也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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