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模型构建需“迈小步、走稳步”

时间:2024-05-23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数字检察旨在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检察工作质效,赋能检察办案、检察管理和检察服务。其中,检察办案的数字化是提升检察监督能力、实现高效公正司法的必由之路,通过遵循“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递进路径,精准发掘类案背后的社会治理漏洞,在办案的同时有效助推社会治理。要实现这些目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挥了重要作用。模型构建是数字技术和检察业务融合的直接体现,在构建模型过程中,需坚持“迈小步、走稳步”的原则,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明确算法在模型构建中的重要价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法律监督应用模型是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重要突破口”,广泛推进数字模型应用是检察机关积极响应国家数字化建设的重要体现,当下数字模型的应用主要是通过解析个案,发现共性、普遍性的一类问题,梳理规律提出解决方案,构建模型输出线索,再进一步进行线索核实并开展类案监督。监督模型的运行及随之开展的对信息、要素、数字等的采集、处理、分析,必须依靠具备一定形式、代表一定科技水平的分析工具,即“算法”来实现。

  在数字检察监督过程中,算法不仅是一串串代码,更是检察人员长期办案经验的数字化提炼,将法律监督的关键环节、有效监督点和相关法律规定融合成数字模型,通过数据碰撞揭示潜在规律。模型中的“算法”能够将检察机关从内外部获取的数据进行重新整理和归纳,实现数据处理和法律监督应用的整合拓展。如河北省内丘县检察院研发的司法救助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将该院建立的案件信息库与县民政局提供的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及其他重点困难群体等外部信息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发现并筛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涉案被害人线索并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形成多级追踪线索、多方参与救助的“救助+治理”体系。该模型自2023年12月投入使用至今,该院共办理了9件司法救助案。

  二、模型构建应体现“四大检察”融合特质。数字检察战略的实施,能有效融合各项检察职能,推动“四大检察”整体协调发展。对于同时涉及“四大检察”多条线的类案监督线索,数字模型可以发挥一举多得的效果,实现各项检察职能的深度融合。因此,在坚持“小切口”建模思路指引下,需将融合理念注入模型构建的全过程,如邢台市信都区检察院在办理个案基础上搭建涉空壳公司犯罪监督治理模型,对涉空壳公司等四类公司可能存在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虚开发票、诈骗等犯罪行为开展类案监督,通过与市场监管、税务局等部门开展跨部门协作,融合共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业务数据,全面汇集案件数据、注册公司名单、企业异常信息等与公司监管相关的数据资源,按照所提炼要素筛查出可疑的空壳公司,有效确定一批空壳公司留存及衍生的犯罪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对可能涉及的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借助相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之力全面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模型优化要兼顾效率与安全。数字模型的研用有效打破了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让内部数据与外部数据融合互通,推动数字检察战略向纵深发展。随着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数据的互联互通,检察机关必须在数据运用中把握好效率与安全的关系。检察机关所建数据池的大小与法律监督质效发挥效果的多少有着密切关系,数据池的不断扩充十分关键。在此过程中,数据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大数据本身具有关联性强、性质多元的特点,检察人员有时受专业能力所限,无法对数据进行系统区分和分类管理使用,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使用的风险,因此,必须将数据安全意识和分级分类防护措施贯穿数据获取、应用和治理的全过程。在此过程中,需加大对数据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确保数据在安全合理获取的基础上发挥最大化功效。

  总体而言,数字检察监督不仅是一场技术的革新,更是一次理念的飞跃。新时代检察工作正从传统模式跃升至智能化、现代化的新阶段。基层检察机关更应强化科技赋能意识,立足区域特色和检察工作实践,在模型构建和应用方面坚持“迈小步、走稳步”,把好关键点,在办案的同时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

  (作者为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22_6546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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