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构建“三横九纵”轻罪治理体系

时间:2024-05-23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加强轻罪治理是法治现代化在刑事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发挥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枫桥经验”为推进轻罪治理提供了重要借鉴。浙江检察机关开展“枫桥式”轻罪治理试点——

  探索构建“三横九纵”轻罪治理体系

  

  轻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轻罪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指出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要“加强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在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创造更多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构建轻罪治理体系纳入《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浙江省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央、最高检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全省部分市县检察机关探索开展“枫桥式”轻罪治理试点,旨在推进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转型。

  加强轻罪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加强轻罪治理是法治现代化在刑事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罪侧重刑罚的惩治和报应功能,而治理更侧重于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和社会矫治功能,更有利于恢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前承侦查、后启审判,并对刑事诉讼全过程开展法律监督。这一职能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更应主动履职,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将司法办案融入国家治理大局,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感受。

  加强轻罪治理是积极适应犯罪结构新变化、犯罪治理新形势的现实需要。近二十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呈明显轻缓化趋势。浙江社会治安状况持续改善,严重暴力犯罪占比从2003年的15.3%降至当前的2.3%;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占比也从30.2%降至19%,这些情况的转变需要进一步健全轻罪治理路径,建立符合时代需求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加强轻罪治理是强化法律监督,促进行刑双向衔接,提升社会治理质效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较之其他监督方式,检察监督贯穿“行政执法—公安侦查—法院审判—刑罚执行”全过程,具有“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特点和优势,在轻罪治理中发挥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检察机关应依法能动履职,推进犯罪分层治理,强化检察诉前主导作用,加强行刑双向衔接,推动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取证质效,推动不起诉案件与行政处罚相衔接,强调矛盾纠纷的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和轻罪源头风险防控,努力在促进社会治理、引领法治意识、促进法治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要义为解决轻罪治理难题提供科学思路

  浙江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继承、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根据当时人民内部矛盾特点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况,习近平同志指示把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作为总抓手,贯穿于建设“平安浙江”始终,并紧密结合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最大限度地发挥“枫桥经验”的积极作用,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十年来,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枫桥经验”也成为全国政法综治和社会治理的宝贵经验,为推进轻罪治理提供了重要借鉴。

  一要始终坚持党对轻罪治理工作的领导。回顾“枫桥经验”60多年的历程,其形成、创新和发展中的一条主线,就是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新中国成立初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性地运用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教育人、改造人”。在新时代,基层干部群众继续在党的领导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推动社会治理模式转变。因此,“枫桥经验”既是基层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践创新,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生动体现。轻罪治理是基层治理的重要一环,推进轻罪治理必须突出政治引领,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合力破解轻罪治理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二要强化数字赋能,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升治罪和治理能力。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创新治理方式,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防并举”的社会风险防控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综治效果显著。“枫桥经验”的实践证明,一体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信息化、智能化,有助于规范治理行为、提升治理能力。轻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完善繁简分流提升办案效率、分析研判监督线索、查摆整治监管漏洞等方面,都需要技术的支撑和配合。因此,数字赋能是实现高质量轻罪治理的重要保障,只有用好数字信息技术,才能在轻罪案件治罪与治理中真正实现“致广大而尽精微”。

  三要坚持专群结合、社会协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枫桥经验”的长期发展实践证明,实现社会治理必须形成法治保障、社会协同、全民守法的格局,充分调动各执法司法部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才能从源头上、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枫桥经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等领域形成的经验做法,为深入研究诱发各类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加强轻罪源头治理和关口把控,构建多元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依法准确适用非羁押措施、降低失管脱管风险提供了宝贵经验。

  开展“枫桥式”轻罪治理试点,探索构建“三横九纵”轻罪治理体系

  浙江省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推动“枫桥式”轻罪治理体系改革纳入省委改革大盘,并进一步细化形成“类案轻罪治理探索”“轻罪数字治理场景建设”等十四个改革子项目,在两个市级院和十二个基层院开展“枫桥式”轻罪治理试点工作,尝试构建“三横九纵”治理体系。

  一是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坚守案件办理质效底线,着力实现轻罪案件办理“减负不减质”。进一步完善轻罪案件类案证据审查机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轻罪案件证据标准的前端传导,探索行政机关移送轻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证据衔接机制,从源头提升轻罪案件证据质量。进一步完善轻罪案件监督机制,深化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以危险驾驶等类案为切入口,健全完善轻罪案件撤案(不立案)备案审查机制;依托浙江行刑衔接联席会议平台,完善行刑正向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合理划定繁简分类标准,规范繁简案件分案流转程序,优化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办理程序,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形成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公正高效的轻罪案件办理机制。

  二是构建轻罪案件依法从宽体系,推动形成轻轻重重、轻重有序的轻罪治罪结构。进一步明确轻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守依法从宽底线,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完善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持续推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推进社会危险性实质性审查,深化“非羁码”等非羁押监管措施适用。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轻罪治理的支撑作用,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机制,确保量刑协商实质化,规范量刑建议调整程序。完善认罪认罚诉前考察机制,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着力克服问题难点。进一步健全完善轻罪案件非刑罚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落实非刑罚责任,严格执行不起诉后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建构刑罚责任与非刑罚责任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轻罪责任追究机制。

  三是探索轻罪案件综合治理体系,聚焦轻罪治理综合施策,打造“枫桥式”基层治理、数字治理、系统治理样板。进一步完善轻罪案件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强化部门相互配合联动,深化对第三方调解力量引入检察环节轻罪矛盾纠纷化解的探索,发挥“枫桥式检察室”在属地轻罪案件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轻罪案件数字治理机制,深化数字治理实践,将轻罪数字治理与“检察护企”“检护民生”等重点工作相结合,探索“专项监督—检察建议—应用场景”的数字治理模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促进轻罪源头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找准轻罪发案深层次原因,督促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群防群治。进一步探索轻罪治理指标评价体系,在系统总结轻罪治理成效基础上,从轻罪发案量、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问题整改落实率、轻罪矛盾化解率等维度系统评价轻罪治理成效。

  浙江检察机关推进“枫桥式”轻罪治理试点的同时,加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相结合,个案办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试点创新与打造标志性成果相结合,以“三个结合”推动产出一系列理论与实践的标志性成果,努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有效路径。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13_6540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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