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力

时间:2024-05-24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力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具体权力如下:

1、监督权:辽宁省监察委员会有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包括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2、调查权: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3、处置权:监察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委员会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同时,监察委员会还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其他权力:除了上述权力外,监察委员会还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监察措施,以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力广泛而全面,旨在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为辽宁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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