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善于”为指引促进依法能动履职
随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大力推进,司法现代化也成为新时期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在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提出“三个善于”: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三个善于”契合时代需要,蕴含丰富法理,为推进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实现正义提供了重要指引。检察机关既要坚持司法为民,立足现实、逻辑与经验相统一的实践理念,也要在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的具体方法层面贯彻依法能动履职的基本要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三个善于”是面向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三个善于”蕴含的法学理论底蕴广泛和深远,其第一维度强调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体现的是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相统一;“三个善于”的第二维度强调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体现的是法律条文与法治精神的相统一;“三个善于”的第三维度强调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体现的是法律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相统一。“三个善于”的三重维度,法理意蕴丰富,对实现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统一,是科学解决疑难案件的内在要求。法律规范是法律适用的大前提,与此相对应,对案件事实中法律关系的把握尤为关键。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就要透过案件表象,深入理解案件背后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及其核心争点。当前社会背景下,各类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在刑民交叉、刑行交叉、行民交叉案件中,检察机关要抽丝剥茧、察微析疑、由表及里,梳理清楚案件事实,分析不同法律关系的属性,目光穿梭于事实与规范之间,把握实质的法律关系。
其次,法律条文与法治精神的统一,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要求。“规则之治”是形式法治的核心要求,旨在实现法的安定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既是程序法定的要求,也是坚守法治的底线。但这并非意味着机械运用法律,而是要注重理解法律条文所蕴含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实质上就是通过法律实现公平正义,实现法的安定性、合目的性和正义性。检察机关在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时,应注重分析不同性质的法律条文所蕴含的法治精神,为法律条文的运用提供价值引领。
最后,法理情的统一,是同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必然要求。天理国法人情的相互统一,既是全面发挥法律应有作用的要求,也是传统司法文化的核心理念。法律不仅有刚正严肃的一面,也有充满温情的一面。传统所谓“天理昭彰”“法无外乎人情”均是对法理情相统一的表达。法本身也是“理”和“情”的体现。完全脱离了“理”和“情”的“法”势必难以真正实施。检察机关要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融入检察履职办案,统筹国家法律、基本事理和民众感情,通过法律实现特定时空下的具体正义,持续彰显法理情统一的司法力量。
“三个善于”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理念指引。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核心是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及时回应社会现实需要,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既是司法为民在检察领域的重要表现,也是实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既需要突出政治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又要以社会现实需要为基础,从不同角度发挥司法治理功能。
第一,厘清案件事实,把握法律关系。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需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真正把握实质意义层面的法律关系。对于领域交叉的案件,既要明确不同领域法律性质的差异,又要善于从复杂的事实中发现具有决定意义的关键事实。
第二,贯彻法治精神,坚持司法为民。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司法为民是以人民为中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前提是依法履职,即在遵守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办案。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或法律意旨是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需要办案人员在具体案件中慎重考量,妥善处理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严格依法和法与时转的关系、法律授权和依法履职的关系、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的关系。
第三,关注社会需求,法理情相融通。“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的来源具有多样性,包括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习俗、民众习惯、现实需求以及办案人员的自身经历等。检察机关应坚持逻辑与经验相统一,注重社会现实需求,既要关注当事人的期待,又要考虑作为案外人的社会民众的需求,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
“三个善于”为具体法律适用奠定了方法论基础。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在微观层面包括法律推理、适用和论证等司法方法。法律推理时,应善于厘清案件事实中的实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时,应善于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法律论证时,应善于运用法理情相统一的说理模式。
首先,在法律推理层面,应注重实质法律推理,强调利益衡量和后果考量。形式推理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三段论,具有固定的逻辑结构。三段论模式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之理解和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之把握尤为关键。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法律关系的把握尤其需要实质法律推理。实质法律推理要求检察机关在确定案件事实和把握法律关系时,需注重依法确定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并对预期后果进行考量。
其次,在法律适用层面,应坚持实质解释论,突出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法律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方法,伴随着法律实施的全过程。形式解释论强调以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为界限,而实质解释论则要求对法律条文背后的理念予以深刻把握。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需要坚持实质解释立场,注重把握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理念和立法目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对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罪名的解释应考虑其保护的具体法益。法益是刑法目的的具体表现,也是进行目的解释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检察机关需要以法律目的为实质因素,对法律条文作出合乎正义的实质性解释,进而深刻把握条文背后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
最后,在法律论证层面,要注重逻辑与修辞相统一,突出说理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既要符合逻辑的基本要求,还要注重修辞学知识的运用。依法能动履职的一个关键要求就是法理情相统一,即确保“三个效果”,要求于法有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发挥检察机关的治理功能。检察机关需要在检察文书中充分运用法理情的不同要素,提升法律论证的说服力。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24_6550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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