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时间:2024-05-31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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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1、监督: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公职人员开展公务活动的情况,确保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2、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教育和预防:通过开展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预防和减少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5、促进廉政建设:推动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生态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6、接受监督: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请注意,具体的职能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形势的发展而有所调整。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山东省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或相关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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