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时间:2024-05-31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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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这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指的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这涵盖了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他们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也需要受到监察。
4、公办单位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些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管理人员的行为也需要受到监督。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等的管理人员也在监察范围内,他们是联系群众和政府的桥梁,其行为对群众利益有直接影响。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除了上述人员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也在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内。
总的来说,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主要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确保他们的行为合法、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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