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
时间:2024-06-03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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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这包括了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包括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2、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进行调查。对于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察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包括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提出监察建议、对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等。
3、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还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监察对象,细化了“六类监察对象”中一些特殊群体的认定标准,将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行贿受贿、失职渎职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罪名调整为监委管辖,扩大了监察范围。
为了履行上述职权,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这些措施为监察委员会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和工具,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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