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
时间:2024-06-07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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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权: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包括了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以及对其履职行为、权力行使情况等方面的监督。
2、调查权:监察机关有权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这包括了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查询、调取证据等权力,以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3、处置权:监察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这体现了监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和对公职人员的严格管理。
此外,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文件或咨询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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