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检查委员的监察权限
天津市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可以清晰地分点表示和归纳如下:
一、监督权
1、监督范围: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公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包括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的监督检查。
2、监督对象: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调查权
1、调查内容: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2、调查措施:为履行调查职责,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这些措施确保了监察委员会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三、处置权
1、政务处分:天津市监察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移送起诉: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可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四、其他权限
1、监察建议:天津市监察委员会在监察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2、问责:对于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进行问责。
通过以上分点表示和归纳,我们可以看到天津市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涵盖了监督、调查、处置等多个方面,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这些权限的行使,旨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障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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