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维度强化检察一体履职

时间:2024-06-13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四大检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也是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格局。与此相适应,检察一体履职是在系统观念指引下检察机关内部融合、上下互动、左右协作的新型办案机制,生动诠释了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改革方向,对于保障检察权统一行使,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应统筹分层、联动、融合三方面检察一体履职维度,提升法律监督整体效能,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

  维度一:以分层为基础推进检察一体履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要求检察机关组织体系与执法司法规范保持一致性,检察一体履职正是这种统一性的保障,通过形成“纵横协调、上下贯通”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理顺上下级检察机关职能定位、明确内部职能配置,以优化整合检察资源,确保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一是统筹把握上下级检察机关监督办案职能侧重。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监督办案职能侧重不同,基层检察机关是监督办案主力军,侧重于办好占比较多的案件以及落实好上级决策部署;设区市检察院或者直辖市分院侧重于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同时还需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省级院重点在于指导案件办理,发挥科学谋划、综合协调、督察督办等作用。一方面,应依照宪法法律赋权,明确不同层级、不同类别检察院的职能定位,理顺关系,推动组织运转、职能发挥更加顺畅贯通。检察机关上令下从的领导关系表现为上级检察机关负有的办案指导权、检察决策权、管理监督权等,比如采取提办督办、指定管辖等方式,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则要严格落实要求。另一方面,还需恪守检察履职边界,坚持权力法定,以规范化、法治化保障检察办案的相对独立性。

  二是统筹把握检察机关内部放权与监督。检察一体履职同样包含分权、限权属性,权责一体的司法责任制亦是检察一体履职的内在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需要正确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首先,构筑覆盖“四大检察”的司法责任链。立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步推进检察官权力清单与廉政风险防控,落实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其次,优化履职办案制度机制,坚持岗位与职责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切实把“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最后,健全责任与保障相协调。既要完善办案质量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也要精确界定追责范围、细化完善追责程序等,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加强责任体系保障制度。

  维度二:以联动为支撑强化检察一体履职。新时代检察机关围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强化检察一体履职,既要在纵向上统筹监督办案的接续接力,也要在横向上健全监督机制的协同衔接,以实现各层级、各区域间的联动耦合、同频共振,发挥监督倍增效应、提升监督整体质效。

  一是强化纵向监督的“接续性”。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未尽监督事项继续监督的作用,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接力监督,同时细化检察机关监督办案事项的司法亲历性要求,规范履行查明事实的义务,诸如提讯、复核证据等,有效实现防冤、决疑、纠偏。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案件,上级检察院应强化案件指导,有效集中优势资源力量攻克监督办案难题,保证检察权的统一正确行使。对于重点案件,上级检察院应健全案件备案审查机制,针对下级检察院监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依法指令纠正或者变更。

  二是强化横向配合的“协同性”。跨部门间,应克服“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思维,打破部门壁垒,建立“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工作格局,推动构建线索移交常态化、协同办理规范化、资源配备高效化、工作机制长效化,达到整体监督办案效能倍增效应。比如跨区域间,完善检察业务协作机制,明确跨区域检察机关业务协作的范围与程序,通过联动实现案件办理信息互通、调查取证协作、检察建议移交、技术协作等工作的沟通和衔接。

  维度三:以融合为驱动深化检察一体履职。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四大检察”的立身之基、发展之要。因此,要推进“四大检察”既各司其职又融合履职,确保各业务部门办案与监督相互协作、相互支持,以“1+1>2”的功效助推法律监督均衡发展、效果倍增。

  一是深化“四大检察”融合互通。首先,完善“四大检察”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四大检察”之间的线索移送、协同办理渠道,对刑民交叉、行刑交叉及民行交叉领域线索进行专项管理,统筹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等措施,提升检察监督效能。比如完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衔接程序,建立行政处罚意见的沟通会商机制,确保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其次,建构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体系。刑事追诉与其他诉讼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涉法问题上的重叠,在理顺刑事、民事、行政领域法律政策界限的基础上,探索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和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机组合工作体系,对相关案件在各领域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进行全面审查。比如在侵犯知识产权、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探索开展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最后,健全综合履职工作模式。专业化、集约化是检察机关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目标的重大优势,应不断完善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机制,规范化、精准化发展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综合履职模式,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定期评查、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机制,提升融合履职工作质效。

  二是深化办案监督治理有机融合。一是兼顾治罪与治理。随着犯罪结构变化及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要积极推动社会化预防体系建设和完善。比如,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区域治理重点问题,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持续跟进落实、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治理中的难点、堵点,促进诉源治理。二是兼顾程序与实体。推动实现检察办案精细化与监督精准化,实行监督事项要素化审查、案件化办理程序,促进监督与办案的规范推进,确保法律监督工作“严格依法”,遵循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比如,针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协同履职,在准确把握刑民边界基础上,完善虚假诉讼线索的双向移送机制,有力惩治虚假诉讼。三是兼顾质量与效率。建立健全融合履职的案件质量监管体系,以监督质效评价反映案件质量。比如,在支持起诉工作中协同履行司法救助职能,统筹评价案件办理质量与效果。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6/t20240607_6566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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