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时间:2024-06-14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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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其主要职能包括:
1、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反腐败:组织协调反腐败宣传教育、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标本兼治,推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5、制定规章:根据监察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负责拟定监察方面的法规草案和制定有关政策规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询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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