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
时间:2024-06-14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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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党组织和党员: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2、监察对象(公职人员):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以下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督监察对象是否依法履职,是否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也接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以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监督,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旨在确保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国家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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