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帮忙”出意外,风险谁来担?

时间:2024-06-17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砖连砖成墙,瓦连瓦成房。“互帮互助”一直是中国人社会生活中长久存在的道德风尚。在日常生活中,婚丧嫁娶、农忙时节乃至建造新房等,邻居亲友常会自发性无偿帮忙。但是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如果在出于情义和善意的义务帮工行为中不慎受伤,损失谁承担?责任该如何划分?《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侵权人和受益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给出了答案。

  典型案例:

  邓某和李某系邻里关系,2023年8月20日,李某在自家田地收稻谷结束,将收割机从田地中开向田坎,因天色渐晚、地面泥泞,导致车辆歪斜,遂呼喊路过的邻居邓某帮忙扶住收割机,面对体型较大、分量沉重的收割机,邓某不加思考立刻前来帮忙,但未能阻止收割机侧翻,致使邓某腿部发生骨折,身上多处擦伤。邓某就医诊疗后,找到李某协商赔偿问题,李某表示邓某系自愿帮忙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邓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具有明确的无偿性特征,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报酬,如果帮工人要求对方支付报酬,不管该报酬是以金钱方式、劳务方式或其他方式体现出来,则会彻底改变法律关系的属性。其次是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等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意味着,法律上对于义务帮工人受害的责任分配,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对于义务帮工人的损害其都要承担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

  民法典针对义务帮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传递出对类似义务帮工等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中责任分配的价值导向,通过降低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的难度,最大程度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许多实际问题和困难提供了裁量标准。

  上述案例中,邓某系基于李某的请求自愿为其提供无偿劳务的帮工,二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为典型的义务帮工关系。李某作为被帮工人,在收割机即将侧翻时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应对邓某在帮工过程中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帮工人,因过于自信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帮工,未尽到对自身安全防护的谨慎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李某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可以根据案情、双方在事故中的具体行为,以及邓某系应李某请求给予无偿帮工等情节,酌定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良好风尚,是应当提倡和弘扬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氛围浓厚,但帮工人应量力而行,务必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维护好自身安全。被帮工人也要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往往好事变坏事,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伤害邻里和气,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69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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