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错案却不纠,是否追究渎职责任?

时间:2024-06-18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职责。他们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在面对有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的案件时,却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改判。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一、法院不愿改判的原因

1. 维护法院形象和权威。一些法院认为改判等同于否定自己或上级的决定,因此不愿“打自己的嘴巴”。

2. 年度业绩考核。目前,法院的考核指标中包含“上诉案件改判率”、“再审案件改判率”等,改判会影响法院的业绩。

3. 强调“法律权威”。一些法院过分强调裁判的准确性,担心改判会损害自己的威信。

4. 审判委员会的组成问题。审判委员会成员多为法院领导,他们在讨论案件时,往往首先考虑法院的自身利益。

5. 审判委员会的先入为主问题。对于一些曾讨论过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可能因为先入为主的原因,不愿听取新情况的汇报,从而作出不予改判的决定。

二、对案件知错不改的裁判行为与渎职罪的关系

渎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意味着“不尽职,在执行任务活动中严重过失”。而当我们谈及渎职罪时,它涉及到了法律层面对这一行为的定义和界定。

渎职罪,作为法律术语,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妨害国家管理活动,并因此造成公共财产或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罪名不仅体现了对公职人员职业操守的严格要求,也彰显了对国家管理秩序和人民利益的尊重与保护。

在探讨法院是否可能因对错误裁判的不作为或错误处理而构成渎职罪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首先,从主体资格上看,法院法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然应当受到渎职罪相关规定的约束

其次,从主观故意层面审视,渎职罪既可能由故意行为构成,也可能因过失行为而触发。在法院裁判的过程中,如果明知判决存在错误却故意不予纠正,这种明显的故意行为显然与渎职罪的构成要件相契合。同时,即使法官在主观上并非故意,但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也可能构成渎职罪的过失形态。

从客观行为上看,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无论是通过积极的作为(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还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放弃履行职责、听之任之等),只要其行为导致了对错案的不纠正,且该行为具有严重的情节或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可能构成渎职罪。因此对案件知错不改的裁判行为与渎职行为是有密切关联的,相关责任应以渎职行为论处。

三、对案件知错不改的裁判行为的责任认定及其难点

滥用职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几种形式:一是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处理无明确规定的事项;二是滥用职权,违反规定作出决定和处理;三是故意忽视应尽的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求不正当利益。针对法院而言,当面对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不愿纠正时,这些行为表现尤为突出。这种对案件知错不改的裁判,往往出于维护单位利益的考虑,而非直接的个人私利,因此一些人可能认为这不构成犯罪。

然而,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阐释,即使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滥用职权,只要行为构成犯罪,也应依法追究。对于知错不改的裁判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罪,关键取决于其严重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若情节轻微、损害不大,则属于一般渎职;但如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则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渎职罪并不容易。由于法律不完善,认定“错案”的关键环节不便把握,使得追究渎职行为变得困难。此外,法院内部对于改判的决策过程也往往缺乏透明度,使得外界难以了解其真实原因。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完善监督制度,完善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列席再审案件合议庭评议制度,认真落实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推广异地再审经验,才能有效发现渎职行为,依法对渎职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四、对案件知错不改的裁判行为的追究

在我国,针对此类行为,法律虽不完善但已有一定的基础。《刑法》第397条和第399条明确规定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刑事责任,为追究法官的渎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为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故意判错案、违反法律规定等行为的违法审判责任,并规定了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徇私枉法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为追究法官渎职行为提供了更为严谨的法律框架。

面对司法审判中的渎职行为,我们必须保持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权威。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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