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职责: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调查职责: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3、处置职责:
·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其他职责:
·受理对监察对象不服政务处分的申诉;
·受理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查申请;
·办理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申诉案件;
·依法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5、领导与派驻职责:
·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以上职责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确保监察委员会在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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