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时间:2024-06-24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这些是国家机关中的核心成员,他们行使着重要的公权力,因此是监察的重点对象。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可能不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但他们的职务性质决定了他们同样需要受到监察。

3、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可能不是公务员,但他们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样需要受到监察。

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管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也是监察的重要对象。

5、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些单位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其管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也需要受到监察。

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连接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管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基层治理的效果,因此也是监察的重要对象。

7、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可能包括各种临时性、兼职性的公职人员,只要他们依法履行公职,就应当受到监察。

此外,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在监察对象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扩大,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纳入了监察范围,确保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面覆盖。据统计,改革后浙江省的监察对象数量大幅增长,从改革前的38.3万人增加到了70.1万人,增长了83.02%。这一变化体现了浙江省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加强权力监督方面的决心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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