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01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2018年7月1日,贵州在未被司法部列为全国首批8个省(市)试点省份的情况下主动作为,在省本级、贵阳市本级及南明区、云岩区、观山湖区、桐梓县,六盘水市本级及所辖市、区、特区、县启动为期一年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并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将试点范围进行适当扩大,2020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再次将试点扩大到全省范围。

  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自施行以来,为我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对比试点工作开展前增长迅速。但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试点工作的推进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办法》中部分条文规定不能完全适应试点工作实际需要和《刑事诉讼法》新要求新精神。为更好推进全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全力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结合工作实际和法律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是因《刑事诉讼法》条文发生变化,将原《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是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精神,增加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

  三是为充分保障上诉人合法权益,确保二审法院及时、准确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增加了“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一审人民法院在确定被告人是否上诉的同时,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不委托辩护人,二审人民法院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明确表示不需要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通知辩护;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除明确要求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外,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通知辩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只对决定再审没有辩护人的原审被告人通知辩护;原审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明确表示不需要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通知辩护。上述告知和被告人明确表示是否需要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意愿,均需记录在案并附卷”的规定。

  四是为充分保障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被告人辩护权,增加“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抗诉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

  五是结合我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规定了新修订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政策文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jdhy_97/zcjd/202102/t20210205_66694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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