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时间:2024-07-08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宅基地作为农民生活与生产的重要基础,其权益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内部事务,非本村成员,尤其是城镇户口的个体,似乎被这道无形的壁垒拒之门外。

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传统的认知正逐步被新的政策导向所打破。首先,我们需明确一点:尽管宅基地本身具有集体所有的属性,但建造于其上的房屋,却享有独立的产权,这一产权是明确归属于个人的。这意味着,当房屋的所有者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无论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权继承这份房屋产权。

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房屋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又该如何处理?这里,我们必须提及并深刻理解“房地一体”的原则。简言之,房屋与其所占用的土地在权益上是不可分割的当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其下的土地使用权也应随之转移。

面对这一现实需求与法理原则,国家层面也给出了明确的政策指导。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作出了重要答复,明确指出城镇户籍的子女有权依法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可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这一答复不仅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也为那些因各种原因已转为城镇户口的子女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能够合法地享有祖辈留下的宅基地权益。

在具体操作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给出了详细的实施指南。对于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情况,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上作出相应注记,以明确权利人的身份及权利来源。

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问题在新政策导向下正逐步走向清晰与规范。这不仅是对农民财产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也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未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我们有理由相信,农村宅基地的权益归属将更加明确合理,为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维权内参【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招聘法制调研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欢迎您加入010-56212741、010-53382908、010-56212745。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