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人钱财还签合同 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时间:2024-07-11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导 读

  如今,一些工作需要特定的专业资格证书,但考取证书的难度大,很多人因为缺少证书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因此,一些心怀不轨的人嗅到了“商机”,声称可以帮助他人通过“特殊”途径获取证书,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2021年4月,刘东因长时间没能考取上执业药师资格证而烦恼。有一天,他从朋友处听说“能人”石原可以帮忙办证,谁知却踏入了诈骗陷阱……

  

  骗人钱财还签合同

  石原是海东市乐都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明面上是教育咨询公司,实际却办理着一些特殊“业务”。

  2021年4月,刘东和同学聊天时,谈及自己准备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证考试,但担心考不上。

  “我听说海东市乐都区某公司可以帮助办理这些业务,各种资格证都能办,要不你打电话问问?”

  “好啊,那我打电话咨询一下。”

  ……

  在电话中简短地沟通后,2021年5月,刘东和朋友来到石原的公司办理执业药师资格证。

  “这是办理执业药师资格证的合同,你们看一下,没啥问题就可以签字了,我们会尽快办理。”石原对刘东说。

  起初刘东和朋友也很疑惑,但听到石原信誓旦旦的语气,再加上感觉他是个“体面人”,刘东便签了合同,并向石原转账7.2万元作为“办事费”。

  过了一段时间,每当刘东问起石原事情办理的情况时,石原总是含糊其辞,要么说马上就会办好,要么就说他的“上家”还没具体答复……就这样,时间过去了一个多月,刘东的心里开始“打鼓”,等到他最后一次问石原时,石原不回消息,也不接电话。同年5月22日,刘东看到了一则征集石原诈骗犯罪线索的通告,他报案了。

  在公安机关的全力侦破下,发现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受石原诈骗的被害人不止刘东一人,毕强、王亮等11名被害人均因办理各种职业证书被骗。石原行骗方式类似,11人被骗金额共计404600元,所得钱款均被石原用于个人消费。2023年5月19日,石原因涉嫌诈骗罪被捕。

  出人意料的是,在2022年,海东市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因石原在公司运营期间拖欠李旭、王净等12名员工工资共计36996.5元,向石原送达了整改指令书,要求石原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前结算并发放12名员工的拖欠工资,石原在收到指令书后到期仍未支付相应工资。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侦查,同年3月22日民警通知石原前往公安局说明案件情况,石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2023年10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由乐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石原犯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被告人石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培训、办理相关资格证书及安置就业的情况下,虚构可以培训或不经过培训,只要交钱就可以通过特殊关系办理相应证件及安置就业,骗取11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04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犯罪中,多次行骗,理应从重处罚,但在案件审理中石原有坦白行为且主动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石原拒不支付1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6996.50元,数额较大,经海东市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又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均应依法惩处,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石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被告人石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责令被告人石原退赔其他被害人剩余诈骗款项3.5万元。

  被告人石原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2月1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石原的辩护人认为,根据涉案材料可知,被害人均陈述交款前或交款后签订了合同,且合同签订后没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相关证件而主张退款时联系不到石原。被害人均陈述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海东市乐都区某公司。被害人提供的收据还是协议书均在抬头或落款处加盖海东市乐都区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询显示,海东市乐都区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是石原。海东市乐都区某公司的业务收入来源于办理学历提升、专业技能证书及劳务输出,没有其他收入。向公司员工支付工资也是海东市乐都区某公司,员工工资也包括从业绩中的提成。综上,石原代表公司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而收取钱款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相关证件且无法及时退钱的行为应定性为海东市乐都区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其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为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上诉人石原的海东市乐都区某公司经营范围只是相应的咨询服务,石原本人及公司无能力、无条件、也无资质,同时也未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本案被害人进行相关考证及公务员考试的培训。多名证人供述石原通过自己的特殊关系能为被害人直接办理需要通过参加国家正规考试的教师资格证等证件、安排需要参加公务员等正式考试、面试带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使被害人陷入只要交钱,不经过培训和国家正规考试,即可获取资格证或有编制的正式工作的错误认识,通过签订协议书的表现形式交付钱款。多名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短信记录证实石原收取被害人的钱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办理或拒绝与被害人联系。且石原在收到被害人的钱款后,没有将该钱款存入公司用于公司运营,而是直接转入其个人账户自行支配或消费,公司员工工资亦未能按时发放。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辩护人有关原判定性错误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224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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