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能否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货物已交付?

时间:2024-07-11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

  能否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明货物已交付?

  【案件简介】

  2021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水泥制品。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向乙公司供应水泥制品,乙公司未按时支付水泥制品货款。2024年1月,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货款。

  【裁判结果】

  庭审中甲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仅向本院提交乙公司开具的发票一张,并以发票中的金额主张水泥货款。乙公司抗辩甲公司仅仅提供了发票,并不能证明甲公司实际向乙公司供应了相应金额的货物以及乙公司收到了货物的案件事实。庭后承办法官向甲公司释明了诉讼风险,并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欠付的水泥货款81827元。

  刘静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法官说法】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交付之间的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根据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根据该条规定,出卖人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货物已交付,在买受人对货物是否交付存有异议时,出卖人仍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具体而言,作为买受人往往需要承担的是支付货款的举证责任,而作为出卖人需要承担交付货物的举证责任。而开具发票与货物的交付完全是两回事儿。开具了发票,并不代表交付了货物。所以,建议在该类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合同双方,应当保存好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224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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