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文化纵横谈|探寻检察文化品牌建设个性化路径

时间:2024-07-1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品牌是文化的载体,基层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要凸显自身特质。

  探寻检察文化品牌建设个性化路径

  

  法律是一国文化的一面镜子。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指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法律所持有的看法、态度、期待和意见。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和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的检察文化建设也是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的总和,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2021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联合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等成立全省首个检察案例研究基地,同时打造“108号探案”作为该基地的研讨平台。“108号”取自南京市检察院所在地秣陵路108号,“探案”取探究研讨案件之义,每个季度针对疑难类案开展一次研讨活动,已经形成了一定影响力。品牌是文化的载体,基层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要凸显自身特质。笔者结合南京市检察院近年来打造的“108号探案”检察文化品牌的经验,谈几点看法。

  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要凸显法治精神和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法律文化核心是在文化中探求法治的精神,法律文化建设的意义在于发掘其中蕴含的法治精神,服务于当下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发展史中,有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安全、和平、正义、平等、自由。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法治精神,是法律文化区别于文学、艺术等其他文化的特质。法律文化所蕴含的安全、和平、正义、平等、自由的法治精神,对于当下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文化属于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应当凸显法治精神和理念。检察文化要营造一种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氛围。检察文化品牌建设的终极目的在于,一方面,通过文化的力量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影响人们的法治理念,引导人们信仰法治、崇尚正义;另一方面,通过文化的熏陶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检察官的法治理念,让钻研业务、探寻正义、公正司法在检察官群体中蔚然成风。南京市检察院的“108号探案”,通过每个季度一次的类案研讨,引导检察官树立“三个善于”的办案思维,进而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融入检察官的行为日常。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要凸显法治精神和理念,具有培育法治理念的功能,要避免娱乐化倾向。

  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要凸显检察业务特质

  检察官制度从产生之初就具有防止警察滥用侦查权和控制法官滥用审判权的“双重监督”功能,在诉讼环节处于“承前启后”的位置。大陆法系检察官具有客观义务,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有“最客观的司法官署”之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逻辑基础。如今,已经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通过检察履职,促进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应当将法律监督这一检察业务特质融入其中。

  检察文化与检察业务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检察业务是检察文化的源头,检察文化是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离开检察业务,检察文化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检察文化促进检察业务更好更优发展,检察文化服务于检察业务。通过检察文化引导检察官树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理念,这本身就是检察业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检察业务水平而言,检察文化最大的优势在于其潜移默化的力量。南京市检察院打造的“108号探案”品牌,每期研讨都选取检察办案的热点、难点问题,每个单元都是检察官结合案例先发言提出问题,突出检察业务主导,然后由各方专家围绕检察官提出的问题进行研讨,经研讨达成的共识、形成的理论成果用来解决检察业务中的实际问题。比如,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案件量位居前三的罪名,该罪名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界限难辨,“108号探案”开展了一期相关专题研讨,消息一出,众多检察官主动、积极要求参与。

  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要凸显时代性和传统性

  法律最典型的特征之一是时代性,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而社会形势不断变化,所以法律必须不断更新和修改,这就决定了法律具有时代性,这种时代性的直观表现是不稳定性,所以,法律与社会情势同频共振的特征,决定了法律要不断调适以适应时代的变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法律文化一个分支的检察文化,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需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无疑是具有鲜明时代性的。与之相适应,检察文化品牌建设也应当符合这一基本价值追求。

  与法律制度的易变性不同,法律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对传统的继承性,法律文化的内核部分所体现的稳定性和继承性甚至需要长期积淀。检察文化是在长期的检察实践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倾向和价值理念,同样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因此,在检察文化品牌的建设中,需要在凸显时代性的同时,关注传统性,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企业合规,都属于合作型司法模式,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和”的思想精髓高度一致。再比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理国法人情”作为处理案件的指导原则,与当下所倡导的“为人民司法”,关注人民群众的正义期待和朴素正义是一脉相承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三个善于”,其中之一便是“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这正是继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南京市检察院打造的“108号探案”,不同于一般的研讨会和案件专家咨询之处,就在于“求同存异”,不是为了研讨而研讨,也不是就某一个学术话题形成争鸣观点,而是针对某一类案件,通过研讨,求同存异,寻求共识,将这个共识成果用于指导办案,促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设计LOGO时,将“108号探案”中的“8”设计成两个同心圆,目的就是要引导法律职业共同体对疑难问题达成共识,共同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种设计思路也是吸取了传统法律文化中“和”的元素,“君子和而不同”,通过研讨,搁置分歧,求同存异,以“和”为目标寻求“最大公约数”。

  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要凸显标识性

  法哲学家科殷指出,“在统一的制度意义上的‘法’是没有的:文化史向我们显示的东西,毋宁说是多种多样的单一的制度,它们相互并存和先后为序地发展起来,而且在各自的发展中达到了十分不同的阶段。”“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法在不同的文化里所发挥的作用是有差异的,现代国家尽管有相同的社会条件,但是法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可见,法律文化有共性的一面,更有个性的一面。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既要体现法治精神这一共性要求,更要突出个性,凸显标识性,防止趋同化。

  凸显标识性、防止趋同化的基本方法之一是突出检察特色。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必须凸显检察这一标识性的核心元素。凸显检察元素的基本方法,就是文化与业务的融合,也就是检察文化要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基本方法之二是突出地域特色。中国地大物博,地域文化千姿百态,不同的地域特征、风土人情、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因素叠加形成差异明显的地域文化。这种地域文化是在长期历史演进中形成的,基层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可以与地域特点和文化传统相结合,融入地域文化元素,凸显标识性,避免千篇一律。

  (作者为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15_6605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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