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 推动“检察护企”走深走实

时间:2024-07-18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编者按 “护”好一企、促治一片、惠及一方。自2024年2月“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纵深推进,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检察护企”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区分不同类型企业法治需求,进一步提高“护”的主动性、精准性、针对性、实效性。持续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走深走实,重在“护”,要在“实”。本期“观点·专题”邀请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部门人员立足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深入探讨持续推进专项行动往深里走、往实里走的路径举措,敬请关注。

  强化保护意识、明确保护范围、注重保护效果,针对不同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困难、问题和诉求精准提出应对方案,探索切实可行的优化路径。

  聚焦重点靶向用力 提高“检察护企”精准性

  “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区分不同类型企业法治需求,进一步提高“护”的主动性、精准性、针对性、实效性。其中,进一步提高“检察护企”精准性的要求深刻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强化精准思维,做到谋划时统揽大局、操作中细致精当,以绣花功夫把工作做扎实、做到位”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厘清“检察护企”精准性的理论内涵、分析精准护企的实践情况、明确提升“检察护企”精准性的路径对于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意义重大。

  精准护企的理论内涵。“精准”含精确、准确之义。笔者认为,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进一步提高“护”的精准性,即“精准护企”,是确保“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达成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基础。

  精准护企的前提是精准发现。这不仅要求检察机关精准发现企业发展难点、痛点问题,及时总结同类问题及其成因,而且要精准掌握企业发展法治需求,畅通问题发现渠道,进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锚定正确方向。

  精准护企的核心是精准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从法律监督层面看,检察机关要实现精准监督,就应不断完善监督手段、强化监督力度、提高监督质效。

  精准护企的目标是精准保护。从权利保障层面看,检察机关要实现对企业的精准保护,就应强化保护意识、明确保护范围、注重保护效果,针对不同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困难、问题和诉求精准提出应对方案,探索切实可行的优化路径,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精准护企的实践现状。“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检察机关逐步贯彻精准思维,在有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成效初显。

  精准提供法律服务。当前,检察机关正探索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和不同行业特点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例如,对于创新型企业,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和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联络办公室,实现案件办理的专业化、集约化,推动协同履职;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实践基地,服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刑事检察监督中,重点打击趋利性执法司法、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环境资源等专业性较强领域涉案企业合规;民事检察监督中,通过依法办理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企业破产等案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行政检察监督中,强化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领域法律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中,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精准开展司法保护。为充分保障企业发展,多地检察机关开通护企绿色通道和护企应急机制,对涉企案件实行快速审查、快速处理,对企业遇到的重大法律风险和突发事件及时提供法律支持和救助,帮助企业顺利度过法律风险期、实现长久稳定发展。

  精准应用信息化平台。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数字检察助力检察护企工作,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空壳公司”监管模型、涉企“挂案”法律监督模型、虚假诉讼大数据监督模型等数字平台纷纷上线,逐步实现涉企案件法律监督精准化、数字化、智能化。

  当然,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企业发展需求呈多样化趋势,能否精准把握企业实际需求、聚焦重难点问题精准发力,直接影响“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实效。实践中,涉企案件线索发现难、证据收集难、法律适用复杂、跨部门协作不足、救济渠道不够畅通等难点问题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凸显,亟待从多角度提出精准化解决方案,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智识。

  精准护企的优化路径。为进一步做实精准护企,检察机关可从以下方面优化相关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高质效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涉企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从宽处理,积极推动轻罪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针对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企业,应把握好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必要性,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促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运行,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作为诉讼活动的监督者,检察机关应以涉企“挂案”清理为抓手,加强对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涉企案件及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的监督。尤其针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案件,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应主动引导侦查、规范侦查活动。

  二是精准掌握企业法治需求,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健全涉企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通过实地调研、调查问卷、在线平台等多渠道收集线索,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等进行分类管理和精准化服务。例如,初创企业在发展初期往往面临知识产权保护、融资、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需求,检察机关可据此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集中在合同纠纷解决等方面,检察机关可帮助其通过诉讼或非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大型企业的需求集中于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等方面,检察机关可重点关注其内部管理和合规建设,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引导其建立健全合规体系,预防和化解潜在法律风险;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等问题,检察机关应重点保护其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维护企业信息安全、推动数据合规。

  三是精准履行监督职责,实现全方位多层次法律保障。精准护企应立足“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打好“四大检察”的“组合拳”。刑事检察方面,应落实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惩治和预防民企关键岗位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的检察政策,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治化发展环境。民事检察方面,应强化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注重发挥民事检察和解的功能作用,着力营造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检察方面,应积极推动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并重点针对“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裁量权”等行政违法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对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补贴等情形加强监督,依法办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推动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注重“四大检察”协同发力,通过统一认识、信息共享、协同办案、案例指引等方式提升精准监督质效。

  (作者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研究员)

  以“三个善于”为引领,让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更契法度、更有力度、更显温度。

  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推动创新要素集聚,为塑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一个地区创新能力强不强,知识产权是核心要素;营商环境好不好,知识产权保护是关键指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加强协同保护。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有14项重点工作举措,其中包括“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指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专业办案团队强化综合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为更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而开展的工作机制创新。知识产权检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积极融入并推动构建大保护格局,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区分不同类型企业法治需求,找准困扰企业发展痛点难点。知识产权检察涉及的企业类型主要有科技创新型与文化发展型两类。企业发展会面临共性的问题,也会遇到个性的难题,应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针对性”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就是民有所需、检有所为,切实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

  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服务科技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检察工作中,知识产权检察是与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发展联系最紧密、作用最突出的一项业务,应持续加强对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犯罪,保护企业创新和劳动者就业权利;应在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方面走在前、作表率。

  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基础资源,对于推动我国文化繁荣、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充分发挥版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促进作用,既加强电影、图书、音乐等传统领域版权司法保护,又及时关注计算机软件、数字版权等新技术新业态。针对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市场热度高的重点领域,持续加强犯罪惩治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支持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以“如我在诉”的理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如我在诉”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己及人”思想在当代的新发展。检察官应以“如我在诉”的理念,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聚焦群众所需所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

  积极履职办案,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促进公平竞争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与高标准现代市场体系互为内在逻辑,可以极大地激发经营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如果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篡夺交易机会或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往往会阻止甚至扭曲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应积极稳妥办理涉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切实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高质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一般而言,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刑事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实施属于专有权涵盖范围内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经过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后许可,以支付许可费等方式,行为人可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责任。此外,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高科技企业,这更需要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思路举措,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实质性化解,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夯实“检察护企”制度基础。2020年11月,最高检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目前,全国各省级检察院均已设立知识产权检察部门,部分办案数量较多的地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部门或办案组织。检察机关在机构专门化、人员专业化、职能综合化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进入新的阶段。应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各项检察职能从“物理组合”向“化学融合”转变。

  做实平等保护,构建“亲”“清”检企关系。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国民法典第12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这意味着要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和不同国别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检察机关应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避免“案件办了,企业垮了”,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依法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公共政策因素,需充分考虑私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注重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以“三个善于”为引领,让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办案更契法度、更有力度、更显温度,通过“办理一案”,实现“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企有所需,检有所应。聚焦“小切口”,同步推进嵌套小专项;适应企业发展法治需求,找准护企“供给侧”;强化数字检察赋能,叠加护企效能;加强联动协同治理,坚持一体化统筹推进——

  立足区位实际 高质效推进“检察护企”具体实践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以来,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北京市检三分院”)立足辖区特点和分院职能定位,坚决落实最高检和北京市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把高质效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作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作为检察工作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的履职要求,作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验标准,把“四大检察”协同发力贯穿于“检察护企”全过程,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积极构建“检察护企”长效工作机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聚焦“小切口”,同步推进嵌套小专项,做优做实“检察护企”大专项。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检察机关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落实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的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北京市检三分院立足金融业相对聚集发达地区实际,以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全国检察机关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团队(基地)建设为依托,将“检察护金融企业”小专项嵌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同步推进,进一步预防金融领域违法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首都金融高质量稳健发展。走访金融企业开展调研,在以司法案例释法、合规警示教育、联合法治宣传等方面达成共识。构建“基地+外脑”办案模式,聘任证券稽查专家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疑难案件研讨,提升办案基地建设专业化水平,高质效办理证券犯罪类案件。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惠企增效”“润企赋能”作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辟城市核心区户外宣传高地,走进企业聚集的高端写字楼向近百家中小企业宣讲非法集资的危害及职务犯罪的预防知识,帮助企业提升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适应企业发展法治需求,找准护企“供给侧”,持续提供优质检察产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等重要论断的精髓要义就是要在经济发展、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企业发展的法治需求是经济发展内生需求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把握企业发展法治需求的能力与水平直接影响“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质效。深入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靶向发力解决企业发展涉法涉诉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优化优质检察产品供给。

  北京市检三分院积极推动落实“检察+工商联”模式,组织召开6个辖区工商联、企业家代表和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检察护企”问需会,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逐条制定解决举措,将企业“需求清单”转化为检察机关“履职清单”。以“检察+协会”模式提升护企覆盖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治分会、北京证券业协会等加强合作,以协会为桥梁纽带,将护企效能惠及全体企业会员。积极回应企业关于涉企典型案例的法治需求,编发案例汇编并联合辖区六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创建检察护企典型案例播报专栏,以鲜活的案例解答企业关心的各类问题,做到企有所需、检有所应。

  强化数字检察赋能,叠加护企效能,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水平。数字检察通过数据的聚类、分析、比对等,挖掘类案监督线索,综合运用审查、调查等手段,溯源执法司法深层次问题和社会治理机制漏洞,促进社会治理,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全新的方式和手段。应将数字检察引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发挥数字检察在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上的重要引擎与关键变量作用。

  北京市检三分院依托检察履职“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溯源治理”的方式创新,推动整治深层次涉企违法犯罪问题。针对证券期货行业违法犯罪行为频发高发、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建用“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违规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等证券期货领域法律监督线索。聚焦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建用“虚假科创企业惩治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使用虚假审计报告的科技企业等问题,识别违规企业393家,依法移送漏罪线索27条。以近年来对区域内涉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企业的行政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入点,建用“涉刑企业行政监管法律监督模型”,挖掘涉刑企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督点,依法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检察监督线索315条,推动69家企业依法整改。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招投标问题,建用“涉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串通投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串通投标犯罪和关联职务犯罪进行全链路线索挖掘并开展类案监督,移送相关线索6件,有效维护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

  加强联动协同治理,坚持一体化统筹推进,凝聚护企法治合力。以高水平法治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关注度高。对此,既应在检察系统内部同向发力,又要与外部单位加强协作配合、深化合作。北京市检三分院着力加强联动协同治理,依托《京津冀检察机关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跨区域协作的工作意见》,协同天津、河北等地开展异地合规监管,加强异地合规办案协作。深化检校合作,探索和高校合作建立“证券期货犯罪研究中心”、联合申报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聘任多位高校教授为基地智库专家,为“检察护企”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需“四大检察”协同推进。应将“检察护企”与其他各项工作统筹推进,形成合力,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应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同频共振,从中小微企业到大型上市公司,从民营企业到国有企业,做实涉案企业合规必要性审查,以合规之“帆”护航企业行稳致远。北京市检三分院与“检护民生”同题共答,在办理“8·25”特大骗取出口退税专案中,针对涉案关联民营企业规模较大且吸收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启动简式合规,保民生稳就业,实现了“检察护企”“检护民生”双融合;与涉外法治工作共促共进,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平等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检察涉外法治供给体系与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法治需求相适配。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18_6607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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