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强化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打击和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职责,也是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重要体现。当前,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社会各界对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虚假诉讼的危害、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职能的了解和认知都有了明显提升,但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这项工作仍面临线索来源有限,调查核实缺乏保障,监督大多还停留在个案化、表面化,监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笔者立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实践,建议从线索来源、监督质效、诉源治理三个层面入手,“三位一体”加大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一、拓宽线索来源,在采取有效举措上下功夫
对虚假诉讼的识别是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难点,也是虚假诉讼监督线索来源的起点。应当深入研究虚假诉讼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线索发现、甄别能力,积极拓宽案源渠道。一是聚焦易发高发领域“摸线索”。强化各检察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证据共享、线索移送。围绕民间借贷、执行异议之诉、离婚财产分割、房屋买卖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重点对具有原、被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诉讼过程缺乏实际抗辩、快速调解结案等特征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查。二是实行提级研判“查线索”。上级检察机关要发挥好指导作用,省、市级检察院可对辖区内的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对办案力量统一调配,集合民事检察条线业务骨干对线索进行精准挖掘、集中研判,并研究制定调查策略,指导并参与调查取证,提高线索的成案率。注重在“实战”中发现和培养人才,重点提高民事检察人员线索发现能力和调查核实能力,推动线索审查从“粗放定量”向“精准定性”转变。三是推动大数据赋能“挖线索”。要适应数字化发展的大势,在虚假诉讼监督领域坚持培养办案人员应用大数据的意识和自觉性,按照“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要求,充分挖掘和发挥大数据模型赋能监督的作用,通过数据碰撞,利用技术手段计算生成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并实现对虚假诉讼的系统性和规模性监督,更好地破解虚假诉讼发现难和识别难问题。
二、坚持能动履职,在提高办案质效上下功夫
民事虚假诉讼发现难、查实难,有时还涉及民行、民刑交叉的情况,相较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更加疑难复杂。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检察官不但要熟知民事检察理论和规则,还要善用调查核实权。同时,能够整合“院内”职能、联合“院外”力量,形成虚假诉讼监督合力。为此,可建立一体化虚假诉讼检察办案机制,优化流程管理,充分发挥多个业务职能、多个办案单位的集体力量。一是纵向一体化履职。针对市、县(区)民事检察力量的配备情况,可以由市级检察院牵头成立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中心,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研判调查方向、统一调配办案力量,实现全市检察院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全覆盖。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编典型案例,为下级检察院办案提供参考和借鉴。二是加强内部融合履职。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犯不同法益。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和相应的社会治理,需要融合发挥相关业务职能。要注重加强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检察侦查等部门的横向配合,吸收相关部门检察官加入办案团队,用侦查思维引导调查取证,选准案件突破口。从刑事处罚、民事惩戒等多方面,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责任。逐步形成民事检察部门牵头、多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三是内外协作强化监督。破除职能壁垒,联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与公安机关在虚假诉讼犯罪侦查方面的协作配合。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案件,在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前,围绕案件疑点充分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初查。侦查期间,加强信息交流,帮助确定调查方向、制定调查方案、协助询问当事人或关键证人。经刑事侦查取得的证据需要被应用于民事检察监督时,要做好证据的转化应用。通过与人民法院、公证机关、仲裁机构及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研讨,由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办理等方式,在惩治和防范虚假诉讼中形成统一认识、凝聚工作合力。
三、深化监督成果,在推动诉源治理上下功夫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必须注重诉源治理,聚焦虚假诉讼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强化监督的力度、刚性,拓展监督的广度、深度,力争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完善”的办案效果。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惩防并举,强化对虚假诉讼深层次问题的监督。在办案中坚持做到“四查”:一查生效裁判是否有错误;二查诉讼当事人、代理律师等相关人员是否参与虚假诉讼;三查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是否违法;四查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是否违纪违法,深挖细查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背后的违纪违法线索,加大对重点人员的监督力度。二是不断探索研究新类型、新领域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在关注传统虚假诉讼易发领域的同时,重点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网络诈骗、“套路贷”、“逃废债”等新类型虚假诉讼案件,以及仲裁、公证、特别程序等民事非诉执行领域虚假诉讼案件,延伸监督触角。对发现的高发领域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同类化分析,探究导致该领域虚假诉讼高发的原因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提出预防性对策,推动虚假诉讼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由碎片化监督向系统化监督、由浅层次监督向深层次监督转变。三是以点带面,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社会治理普遍性问题以及制度漏洞,主动深查一层、多行一步,依法发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推动案件背后一些深层次社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推动诉源治理。对有创新、引领价值的案件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方式进行有效监督,自觉按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标准进行审查,善于发现类似案件,推动类案办理,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的拓展。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17_6606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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