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践丰富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

时间:2024-07-22 来源:司法部 作者:佚名

  

  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教授 温泽彬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围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目标导向和制度功能定位,该法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重塑和重大变革。通过改革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强化复议机构及人员设置、完善调解和解制度、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增设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等一系列创新,确保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优势充分彰显出来。

  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随着我国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加速推进,行政争议案件类型和案件数量相应增加。作为一种行政系统内的自我监督机制,行政复议在行政争议程序受理范围、审查深度及程序的便捷性、处理的高效性等诸多方面具有其他解纷机制无法与之比拟的独特优势,也正因为如此,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受到广泛认同。

  就实践工作层面而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推陈出新,积极探索激发“主渠道”作用工作机制,实现“主渠道”功能迭代升级。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意味着不仅在受案范围上,其能够承接更加广泛的诉请需求;而且在实施效果上,其能够公正高效地化解行政争议。为此,各地行政复议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探索程序简易、高效便捷的纠纷化解程序,全面提升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的能力水平,切实践行“能动行政复议”的工作理念,大大丰富了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内涵。

  以重庆市渝北区推行的深化复议助企改革实践为例。渝北区司法局在行政复议法轨道上继续书写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后半篇文章”,创新开展涉企行政复议“三跨三办”(重庆市司法局针对行政复议涉企案件开展的通过“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构建“全案快办、疑案专办、要案督办”的层级办案模式)增值化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综合运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等平台,全方位、多层次加强涉企行政复议工作。当地行政复议机关不仅着力于全面提升化解行政争议质效,而且将行政复议改革工作融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工作,增强行政复议服务发展能效,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营造,真正做到了以自身的探索实践丰富“主渠道”作用的内涵。

  总体而言,各地要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好,须着眼于以下几个重点:一是坚持高效为民的工作理念。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及时”原则修改为“高效”原则,在注重复议效率的同时,更加强调复议实效。与此同时,增加“为民”原则,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坚持人民立场,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地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创新应该坚持以“高效”“为民”为指导原则,贯穿于行政复议革新的各环节:在受案范围上,能够承接广泛的诉请需求;在程序上,能够体现简易、高效便捷的比较优势;在效果上,能够公正有效地化解争议。

  二是着力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所谓“主渠道”,即要求行政复议能够吸收大量行政争议,拓宽畅通各类渠道,广泛吸纳和分流信访案件,甚至于行政复议案件量数倍于行政诉讼案件量。为此,行政复议应当成为行政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的“过滤器”及流入信访的“分流阀”,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主导性救济功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加强案件受理、优化复议申请便民措施、畅通涉企行政复议渠道等改革新举措,强化行政复议的吸引力和公信力,让老百姓自觉自愿首选复议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质效。行政复议活动中程序推进的便捷性、及时性,和当事人能否及时、有效地实现诉请获得补救损失,是决定当事人能否选择通过复议渠道解决争议的关键问题。因此,各地在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创新时,不仅要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问题,还要从维护申请人权益出发,通过搭建平台、队伍建设、专家论证、跨部门合作等措施,尽可能充分利用复议机关可统筹调度资源的优势,有效回应申请人维权的真实请求,从而将行政争议完全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之中。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fygz/202407/t20240719_503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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