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规定:这些违法程序的判决无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明确并强调了关于司法审判程序合法性的重要原则,明确指出以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将被视为无效,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未审理事实的判决
最高检强调,任何司法判决的作出,都必须建立在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对于未经充分调查核实、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即草率作出判决的行为,将视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此类判决一律无效。
二、未组织审判的判决
审判活动作为司法程序的核心环节,其合法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最高检明确规定,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审判,包括但不限于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庭审程序缺失等情形,所作出的判决均视为无效。
三、未发布判决书的判决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最高检重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不公开情形外,所有判决均应当依法公开,并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宣告。对于未履行判决书公开义务的判决,将视为程序违法。
四、未召集当事人的判决
当事人参与诉讼是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基本要求。任何未经依法传唤或通知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行为,均构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犯,此类判决将被认定为无效。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
五、未提取相关证据的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未依法提取、审查相关证据即作出判决的行为,将视为程序严重违法,其判决结果自然无效。
六、未处理当事人申诉的判决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合理申诉,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并认真审查。对于未依法处理当事人申诉即维持原判决的行为,将视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漠视和侵犯,此类判决同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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